異地提供建筑服務應如何預繳稅款?

2017-04-13 10:2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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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全國多個省市提供異地建筑服務。請問異地提供建筑服務是否必須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可否回公司機構所在地預繳稅款?具體應如何計算?扣除分包款時應提供哪些合法憑證?

問:某公司是一家建筑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全國多個省市提供異地建筑服務。請問異地提供建筑服務是否必須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可否回公司機構所在地預繳稅款?具體應如何計算?扣除分包款時應提供哪些合法憑證?

答:《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6年第17號)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第四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規定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第五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按照以下公式計算應預繳稅款: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 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納稅人取得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

納稅人應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預繳。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上述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上述憑證是指:(一)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上述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二)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三)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根據上述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預繳稅款,及選擇運用簡易計稅方法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時,分包款應取得上述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后方可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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