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會計甲這兩天在為這個事頭疼。原來,某一般納稅人2010年1月購入了一臺生產設備,不含稅價格1000萬元,購買的當期就按照17%的稅率抵扣了增值稅進項稅額170萬元。該機器按規定應當使用10年,采用直線法折舊。2016年12月設備出了故障,尚未到使用期限界滿就報廢了。小會計甲按規定進行報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該設備賬面反映截止16年末凈值為原值的30%。小會計甲在計算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金額時,一下子難住了。究竟是按企業購入設備已抵扣的進項稅全額轉出還是按照固定資產的凈值率計算的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實在是拿不定主意。
一、一般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金額計算
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2008年底,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印發了《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第170號),文中規定:納稅人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應在當月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其計算公式是: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固定資產凈值×適用稅率。同時,還明確規定“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提折舊后計算的固定資產凈值。
按照這個規定,某公司該項非正常損失的設備,應當轉出已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000×30%×17%=51萬元
二、不動產非正常損失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金額計算
“營改增”新政后,除一般固定資產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也納入到進項稅抵扣范圍。如果上述的固定資產是不動產,折舊年限20年,且企業2016年5月1日后購入并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記載的進項稅額為50萬元(按簡易方式計稅),當期已按進項稅額的60%抵扣了30萬元。2016年12月該資產發生了非正常損失,損失時,賬面記載其不動產凈值為975萬元,其應轉出的已抵扣的進項稅額又該如何計算呢?
2016年“營改增”新政后,對于納稅人已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15號)規定: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也要依法轉出,不得抵扣。計算公式如下: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小于或等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大于該不動產已抵扣進項稅額的,應于該不動產改變用途的當期,將已抵扣進項稅額從進項稅額中扣減,并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與已抵扣進項稅額的差額。
因此,案例中某公司非正常損失的不動產,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為:(30+20)×(975÷1000)=48.75萬元,大于已抵扣的進項稅額30萬元,應先將其已抵扣的30萬元進項稅額予以轉出處理,再從該不動產“待抵扣進項稅額”20萬元中,扣減不得抵扣進項稅額48.75萬元與已抵扣進項稅額30萬元的差額(48.75-30=18.75)萬元,余下“待抵扣進項稅額”1.25萬元予以抵扣。
三、企業會計處理
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因發生非正常損失或改變用途等,原已計入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或待認證進項稅額,但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應付職工薪酬”、“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或“應交稅費——待認證進項稅額”科目。以上述兩個案例為例:
1.一般固定資產非正常損失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51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1萬元
2.不動產非正常損失已抵扣進項稅額轉出會計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48.75萬元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0.00萬元
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18.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