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7-03-31 17:3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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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為進一步鼓勵科技創新,充分調動科研人員創新創業的活力和積極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稅務總局制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以下簡稱通知)。該項政策優惠力度大、涉及環節多、繳稅期限長,為確保納稅人清晰知曉稅收優惠辦理流程和相關要求,使新舊政策順暢銜接、便于新政落實,稅務總局發布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有關所得稅征管問題進行了細化。

《公告》主要內容:

(一)個人所得稅方面

1.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確定方法。《通知》規定,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為便于操作,《公告》明確,公司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向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例如,某公司實施一批股票期權并于2017年1月行權,計算在職職工平均人數時,以該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計算。

2.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稅務處理。股權激勵計劃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不能享受遞延納稅。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同時符合《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4至6項條件的,應于情況發生變化之次月15日內按照相關規定計算納稅。

3.員工取得符合遞延納稅條件和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股權激勵的稅收處理。員工取得的股權激勵,區分符合條件、實行遞延納稅政策的股權激勵和不符合條件、未遞延納稅的股權激勵,適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分別計算納稅。其中,對員工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多次從任職受雇企業以低于公平市場價格取得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股權,參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第七條規定執行。

4.公平市場價格的確定。《通知》規定,對不符合遞延納稅條件的股權激勵,需對其實際取得成本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公告》對公平市場價格作了進一步明確。對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平市場價格按照取得股票當日的收盤價確定,取得股票當日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個交易日收盤價確定。對非上市公司而言,公平市場價格依次按照凈資產法、類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確定。凈資產法按照取得股票(權)的上年末凈資產確定。

5.企業備案的規定。《公告》明確了備案手續辦理的時間要求及需要報送的相關資料。對于非上市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享受稅收優惠無需納稅人本人辦理備案手續,只需由實施股權激勵的企業或被投資企業代為辦理即可。同時,《公告》還明確了遞延納稅期間扣繳義務人按年報送相關情況的具體要求。

6.股權轉讓時需要提供的資料。《通知》規定,企業實施股權激勵或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以實施股權激勵或取得技術成果的企業為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因此,個人轉讓遞延納稅的股票(權)時,扣繳義務人需按照規定扣繳相關的稅款。為便于操作,《公告》規定,遞延納稅股票(權)轉讓、辦理納稅申報時,扣繳義務人、個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一并提供能夠證明股票(權)轉讓價格、遞延納稅股票(權)原值、合理稅費的有關資料,具體包括轉讓協議、評估報告和相關票據等。資料不全或無法充分證明有關情況,造成計稅依據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據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二)企業所得稅方面

1.政策對企業類型的要求。《公告》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可以享受企業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考慮到核定征收企業通常不能準確核算收入或支出情況,公告明確只有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才能適用上述政策。

2.政策的征管規定。為加強對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企業所得稅管理,根據《通知》第三條第一款中有關"選擇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納稅政策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的規定,《公告》為納稅人設計了《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此表由企業在投資完成后首次預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旨在確認企業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應遞延的應納稅所得額,為稅務機關加強后續管理奠定基礎。為防止企業明顯有意高估技術成果價值,侵蝕企業所得稅稅基,《公告》強調了對技術成果評估明顯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三)政策實施日期

《公告》與《通知》一致,自2016年9月1日起開始實施。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2016年1月1日至8月31日之間發生的,符合《通知》遞延納稅條件且尚未納稅的股權獎勵,可按《公告》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稅收事宜。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個人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實施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號)第二條第(一)項同時廢止。(注:整理自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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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
  • 財稅[2016]101號: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6]101號《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要求企業在實施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中,完善股利支付、股權質押、轉讓方式等有關所得稅政策。 其中,股票投資激勵收入來源于企業以股票投資方式對員工實施激勵而獲得的投資收益,來源于企業減記股票投資激勵的所得應按有關所得稅規定征收所得稅。 技術入股收入來源于以技術入股方式向企業注入技術而獲得的投資收益,來源于企業減記技術入股所得應按有關所得稅規定征收所得稅。 此外,針對企業實施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征收所得稅時采取低稅率優惠政策,在有效期內按20%稅率征收,超過有效期2年以上后恢復正常稅率。 總之,財稅[2016]101號《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關心企業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的稅政政策,完善所得稅政策,同時給予企業優惠稅率,以促進企業發展。

  • 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您好,一、選擇適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中遞延納稅政策的,應當為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以技術成果所有權投資。   二、企業適用遞延納稅政策的,應在投資完成后首次預繳申報時,將相關內容填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企業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   三、企業接受技術成果投資入股,技術成果評估值明顯不合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 個人因股權激勵、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取得股權后,非上市公司在境內上市的,處置遞延納稅的股權時,按照現行限售股有關征稅規定執行——問題:老師好!請問這句話如何理解?

    您好!就是本來可以遞延五個年度納稅的,如果提前處置了,就不能再遞延了,要把剩余沒交的稅交了

  • 老師,請問關于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上市公司在行權后按照工資薪金繳納個稅,計稅標準是公允價與行權價的差額繳納,股票轉讓時,上市公司股票免征個稅,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稅可遞延止轉讓是財產轉讓繳納!

    您好,您需要哪些支持?

  • 老師,有關于“股權激勵”的操作介紹嗎?是不是企業采取了股權激勵的政策,就得變更企業公司章程的股東人數和持股比例?還是什么方式?

    各種激勵方式,流程大同小異。 一、確定目標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公司操作股權激勵,主要目標是什么。在這個前提下,才可以決定股權激勵的具體方案。股權激勵,不同公司有不同的目標,不同階段也可能有不同的目標,大致包括: 充分調動公司高管及核心員工的積極性; 將股東利益和經營者個人利益捆綁在一起; 約束短期行為,保障企業的長遠發展; 留住人才、降低競爭威脅; 引進優秀人才; 降低高管薪酬成本; 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促進企業建立約束機制等。 不同的目標,對應不同的激勵方式。例如,如果主要目的是利益捆綁,或降低競爭威脅,避免高管另立門戶或加入競爭對手,那么虛擬股權的作用不大,應該給與實際股份;如果目標是約束短期行為,則應該有效期實施期較長的激勵方式,避免一次性賦予;如果希望未來引進優秀人才,則需要留下充足的激勵資源。 股權激勵的主要目標是什么,這是需要跟老板及股東、董事溝通核實的第一件事。可能需要以調查問卷、訪談、會議的方式確定。 二、起草方案 起草方案是股權激勵的重頭戲。方案是股權激勵的綱領文件,是股權激勵的行動指導。就像一場音樂會的樂譜一樣,是每一顆音符的出處和依據。方案的內容,如前文所述,主要包括:1.定模式;2.定對象;3.定來源;4.定額度;5.定約束條件以及其它。 股權激勵方案就是要說清楚用哪種方式激勵、激勵誰、激勵股份哪里來、激勵多少、什么條件下給與、什么條件下撤銷等等。 股權激勵方案涉及到非常多的專業問題和操作細節,一般需要聘請專業顧問起草或指導,上述5定中每一樣選擇不當,輕則效果不彰,重則遺禍無窮,將公司本已形成的穩定的管理系統打亂破壞,又無法重建,反受其亂。 方案起草也需要跟各方溝通,包括老板、股東、董事、擬激勵對象甚至非激勵對象,聽取各方想法,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方向和細節。 三、起草考核條件 激勵對象獲得股份激勵,一般需要經過一定期間、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這樣才能達到對未來努力的激發,而不是對過去功績的肯定。這就需要設定合理的考核條件。 考核條件必須是明確和落地的,形成量化的指標,員工對將來是不是可以獲得激勵股份,有穩定清晰的預期,不需要依據任何公司的主觀判斷或決定;考核條件必須是適中的,避免員工不需努力就能輕易獲得,也不能遙不可及,讓員工覺得壓根沒戲。 考核條件反應了公司股權激勵的目的和價值觀,決定了激勵對象的努力方向。考核條件需要人力資源部門在董事會的框架下主導指定,之后由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執行。考核條件一般可作為股權激勵方案的附件。 四、方案決議 股權激勵方案及考核條件起草完畢,還需要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通過。之所以由股東會通過,是因為涉及實際股份變更的激勵方案中,需要進行增資或原股東出讓部分股份,將來激勵對象會成為新股東加入股東會,并且將辦理公司章程的修改,辦理工商變更登記,依據《公司法》的要求,沒有股東會的決議是無法完成的。在不涉及實際股份變更的激勵方案中,比如虛擬股票制下,則不需要股東層面的決議,只需要公司管理層面的最高決策者通過即可。 五、召開說明會 股權激勵方案決議通過后,最好安排一次方案說明會。且說明會最好由律師等外部顧問進行。說明會的目的在于: 股權激勵中,股東或公司一般都出讓了較大利益給激勵對象,但激勵對象不一定能完全理解。對大多數人來講,股權激勵是陌生的,每個基本概念都需要仔細解釋,因此,說明會可以讓激勵對象清晰了解他可以獲得的利益,真正起到激勵效果;說明會對行權條件和考核要求進行說明,可以增加激勵對象的信心,對獲得股份具有更為清晰的預期;說明會可以讓激勵對象明白最終獲得股權的條件是什么,指引他的努力方向,達到跟公司預期同步。 而由外部顧問進行說明,一是可以解釋的更為專業清晰,二是身份較為中立,公司或股東讓利的部分可以講得更為客觀可信。 六、簽署協議 股權激勵實際上是激勵方和激勵對象達成的一種一定條件下利益讓渡的協議安排,激勵的方案內容要與每位激勵對象形成書面約定才會產生最終約束力。有了協議,激勵對象才會放心在滿足條件后自己確實可以獲得好處,同時在激勵對象離職、違紀等情況下公司才有依據收回股份,以及在引入新投資者、進行新的激勵時不會形成僵局。 七、考核行權 簽署協議后,接下來會進入或長或短、或一次或幾次的考核期。考核期結束,依據事前確定的考核指標和方案進行考核,確定激勵對象是否有條件行權,有條件的,進行行權,無條件的,進行說明。 八、轉讓登記或撤銷、回購 在實際取得股權的激勵中,股權激勵的最后結果,就是激勵對象獲得股份,辦理登記,變為真正的股東。之后如有離職、違紀、死亡等特定情形出現,未行權的部分撤銷,已行權的部分回購,回購之后重新辦理股權登記,恢復到未行權以前的股份狀態。 以上為股權激勵的大致流程,在不同的股權激勵方式下,會有所不同,但主要內容是相似的。概括來講,不外乎確定目標、確定方案、實施方案、異常處理這幾步。 期權激勵方案(范本)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實施模擬期權的目的 公司引進模擬股票期權制度,在于建立高級管理人員及技術人員的長期激勵機制,吸引優秀人才,強化公司的核心競爭力和凝聚力,依據《公司法》相關規定,指定本方案。 第二條 實施模擬期權的原則 1、模擬期權的股份由為公司發起人股東提供,公司的發起人股東保證模擬期權部分股份的穩定性,不得向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其他組織轉讓; 2、本實施方案以激勵高管、高級技術人員為核心,突出人力資本的價值,對一般可替換人員一般不予授予。 第三條 模擬股票期權的有關定義 1、模擬股票期權:本方案中,模擬股票期權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中的一定比例的股份,集合起來授權董事會管理,該比例的股份利潤分配權由受益人享有,在一定年度內用所分得的利潤將配給的模擬期權股份行權為實股的過程。 2、模擬股票期權的受益人:滿足本方案的模擬期權授予條件,并經公司董事會批準獲得模擬期權的人,即模擬期權的受益人。 3、行權:是指模擬股票期權的持有人按本方案的有關規定,變更為公司股東的行為,行權將直接導致其權利的變更,即由享有利潤分配權變更為享有公司法規定的股東的所有權利。 4、行權期:是指本方案規定,模擬股票期權的持有人將其持有的模擬期權變更為實質意義上的股份的時間。 第二章 模擬股票期權的股份來源及相關權利安排 第四條 模擬股票期權的股份來源 模擬股票期權的來源為公司發起人股東提供 第五條 在模擬期權持有人行權之前,除利潤分配權外的其他權利仍為發起人股東所享有; 第六條 對受益人授予模擬期權的行為及權利由公司股東會享有,董事會根據股東會授權執行; 第三章 模擬期權受益人的范圍 第七條 本方案模擬期權受益人范圍實行按崗定人。對公司有特殊貢獻但不符合本方案規定的受益人范圍的,經董事會提請股東會通過,可以授予模擬股票期權; 第八條 對本方案執行過程中因公司機構調整所發生的崗位變化,增加崗位,影響模擬期權受益人范圍的,由公司股東會予以確定,董事會執行,對裁減崗位中原有已經授予模擬期權的人員不得取消、變更、終止; 第四章 模擬股票期權的授予數量、期限及時機 第十條 模擬期權的授予數量 1、本方案模擬期權的擬授予總量為: ,即公司注冊資本的 %; 2、每個受益人的授予數量,不多于 ,具體數量由公司董事會予以確定,但應保證同一級別崗位人員授予數量的均衡; 第十一條 模擬股票期權的授予期限 本模擬股票期權的授予期限為六年,受益人每兩年以個人被授予模擬期權數量的三分之一進行行權。 第十二條 模擬股票期權的授予時機 1、受益人受聘、升遷的時間作為模擬股票期權的授予時間。受聘到應授予模擬期權崗位后,須經過試用期考核后方能被授予模擬股票期權,試用期延長的,須經延長后通過考核方能被授予模擬期權。由公司較低崗位升職到應授予模擬股票期權崗位的,也須在該崗位試用合格后方能被授予模擬股票期權,如果原較低崗位按本方案的規定,也授予模擬股票期權的,按新崗位應予授予的數量予以補足,如果公司本次實施模擬期權的股份已經在此之前用完,則不予補足,可由董事會在下一個周期進行相應調整; 2、受益人在被授予模擬股票期權時,享有選擇權,可以拒絕接受,在下一年度如果依然符合模擬期權的授予條件的,可以要求公司重新授予。在兩個年度內,如果享有資格的受益人拒絕接受模擬期權或者在拒絕后沒有再次申請公司授予模擬期權的,視同永遠放棄被授予模擬股票期權的資格; 第五章 模擬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及方式 第十三條 模擬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 行權價格按受益人被授予模擬股票期權年度公司的相應比例的凈資產價格計算,在受益人按本方案進行行權時,行權價格保持不變。 第十四條 模擬期權的行權方式 1、本方案中,行權采用勻速行權的方式。受益人在被授予模擬股票期權后,享有該模擬期權的利潤分配權,在每兩年一次的行權期,受益人用所分得的利潤進行行權,但受益人所分得的利潤不直接分配給受益人,而是轉給提供模擬期權來源的原公司發起人股東,模擬期股轉變為實股,公司進行相應的工商登記變更。在進行工商登記變更前,模擬期權持有人不享有除利潤分配權外的其他權利。 2、受益人的兩年的利潤分配收益如果大于當年的行權價款,大于的部分不以現金的方式向受益人變現,而暫存于公司用于受益人的下一次行權價款,六年期滿后,受益人在行權后出現利潤所得有剩余的,公司將以現金的形式支付給受益人; 3、受益人按本方案的約定所取得的利潤分配所得,如果不足以支付當次受益人所應交納的行權價款,受益人應采用補交現金的方式來進行行權,否則視同完全放棄行權,應行權部分模擬期權股份無償轉歸原股東所有。但對本次行權的放棄并不影響其他尚未行權部分的期權,對該部分期權,期權持有人仍可以按本方案的規定進行行權; 4、受益人按本方案的約定進行的利潤分配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由受益人自行承擔。轉讓人所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繳納所得稅的,亦由轉讓人自行承擔; 5、公司應保證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利潤分配,除按會計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繳納各項稅金、提取法定基金、費用后,不得另行多提基金、費用。 第六章 員工解約、辭職、離職時的模擬期權處理 第十五條 董事會認定的有特殊貢獻者,在提前離職后可以繼續享有模擬股票期權,但公司有足夠證據證明模擬股票期權的持有人在離職后、模擬期權尚未行權前,由于其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或雖未給公司造成損失,但加入與公司有競爭性的公司的,公司有權中止直至取消其模擬期權; 第十六條 未履行與公司簽定的聘用合同的約定而自動離職的,終止尚未行權的模擬股票期權; 第十七條 因公司生產經營之需要,公司提前與聘用人員解除合同的,對模擬期權持有人尚未行權部分終止行權; 第十八條 聘用期滿,模擬期權尚未行權部分可以繼續行權; 第十九條 因嚴重失職等非正常原因而終止聘用關系,對尚未行權部分終止行權; 第二十條 因違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對尚未行權部分終止行權; 第二十一條 因公司發生并購及其他公司的實際控制權、資本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原有提供模擬期權股份部分的股東應當保證對該部分股份不予轉讓,保證持有人的穩定性,或者能夠保證新的股東對公司模擬期權方案執行的連續性; 第七章 模擬股票期權的管理機構 第二十二條 模擬股票期權的管理機構 公司董事會在獲得股東會的授權后,作為模擬股票期權的管理機構。其管理工作包括向股東會報告模擬股票期權的執行情況、與受益人簽訂授予模擬股票期權協議書、發出授予通知書、模擬股票期權調整通知書、模擬股票期權終止通知書、設立模擬股票期權的管理名冊、擬訂模擬期權的具體行權時間、對具體受益人的授予度等。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方案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在第一個運行周期結束后,由股東會決定是否延續執行或修訂。 第二十四條 本方案未盡事宜,由董事會制作補充方案,報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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