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虧損彌補怎么處理?
財稅〔2018〕7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政策中要求享受十年政策的企業必須是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的企業,那就意味著在每年匯算清繳時,如果具備資格,可以按照十年彌補;如果在十年虧損彌補期內,企業不再具備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當年彌補虧損計算馬上開始調整為五年計算.
政策中要求是當年具備高新資格,不要錯誤地理解是認定為高新企業,因為高新企業是一次認定,3年有效,重新認定一次,繼續3年有效,具備資格不是指認定的當年或者重新認定的當年.
舉一個例子:
2010年-2014年虧損500萬,每年虧損100萬,2015-2017年該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2018年又重新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該企業的虧損應該如何彌補?時限怎么算?
1、2017年以前沒有相關政策,只能按企業所得稅原有5年時限的規定去彌補虧損.2010年的虧損在2015年應該到了5年時限,如果沒有彌補,不能再用以后的利潤彌補.
2、同樣道理,2012年的虧損,應該在2017年到了5年時限,如果沒有彌補,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利潤彌補.
3、2013年的虧損,按原有政策,2018年是彌補虧損的最后一年.但根據新政策,2018年公司具備高新技術企業,2013年的虧損是在2018年之前5年產生的,因此企業可以適用新頒布的財稅〔2018〕76號的規定,可以再延長5年虧損彌補期間,也就是彌補虧損的最后一年是2023年.
4、同理,2014年的虧損目標期間順延到2024年.
5、如果該公司2018、2019、2020年是高新企業,2021年不是高新企業.2019年產生的虧損適用10年內彌補虧損的規定,因為2020年是具備高新資格,之前5年產生的虧損可以順延到10年;2020年產生虧損,如果彌補呢?
由于2021年企業不是高新企業,因此不適用財稅〔2018〕76號的規定,只能按所得稅本身關于5年內彌補虧損的規定.
6、理解和運用該政策,需要注意的是文件中要求是當年具備高新資格,不要錯誤地理解是認定為高新企業,因為高新企業是一次認定,3年有效,重新認定一次,繼續3年有效,具備資格不是指認定的當年或者重新認定的當年.
文件中要求是當年具備高新資格,不要錯誤地理解是認定為高新企業,因為高新企業是一次認定,3年有效,重新認定一次,繼續3年有效,具備資格不是指認定的當年或者重新認定的當年.
高新企業必須做加計扣除嗎?
高新企業不是一定要做加計扣除的.
加計扣除屬于財務類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并不是申報高企的必備條件.
按照相關規定可得: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費用支出,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不論是高新技術企業還是非高新技術企業,只要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都是能夠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
高新技術企業虧損彌補怎么處理?綜上所述,高新技術企業虧損彌補處理,可以按照財稅〔2018〕76號文件規定進行操作.在這里,小編提醒大家,需要注意虧損彌補年限的問題.除此之外,小編還講解了高新企業加計扣除的有關事項,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