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計稅的會計處理

2017-11-07 10:4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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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計稅的會計處理

房產企業以外的一般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不動產取得的時間不同,適用的計稅方法也不同。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之后取得的,只能選擇一般計稅方法。

納稅人銷售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不動產,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如果該不動產是自建方式取得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也就是全額計稅;如果不動產是自建以外的方式取得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也就是差額計稅差額計稅會計處理流程差額計稅會計處理流程。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無論取得方式是自建還是非自建,均應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也就是全額計稅。

根據財會〔2016〕22號文的規定,除金融商品轉讓業務以外,「差額計稅」的賬務處理程序有兩種: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通過「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通過「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專欄核算差額計稅會計處理流程文章差額計稅會計處理流程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970935.html,轉載請保留此鏈接!。

根據前文的分析,房開企業以外的一般納稅人銷售不動產,只有以非自建的方式取得且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才是「差額計稅」,因此,此類業務也無需使用「銷項稅額抵減」這個專欄,只用「應交稅費—簡易計稅」這一個明細科目即可。

舉例說明


A公司為工業企業,一般納稅人,其名下一棟辦公樓為2016年4月30日之前外購取得,購置發票記載原價為525萬元,不動產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

該不動產為自用,會計上以固定資產核算,銷售前累計折舊100萬元。

2016年11月,A公司決定將此辦公樓以1050萬元的價格對外轉讓,并選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已履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差額計稅會計處理流程會計實賬。

1、固定資產轉入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425萬元

累計折舊 100萬元

貸:固定資產 525萬元

2、收到轉讓款1050萬元

借:銀行存款 1050萬元

貸:應交稅費—簡易計稅(計提) 50萬元

固定資產清理 1000萬元

3、扣減購置原價525萬元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扣減) 25萬元

貸:固定資產清理 25萬元

4、結轉清理收入

借:固定資產清理 600萬元

貸:營業外收入 600萬元

5、2016年12月15日,A公司申報時,填寫附列資料(三)和附列資料(一),得出本業務簡易計稅應納稅額為:(1050-525)÷1.05×5%=25萬元。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繳納) 25萬元

貸:銀行存款 25萬元

以上案例,主要是為了說明納稅人轉讓不動產適用「差額計稅」的會計處理流程,實務中涉及的問題可能更為復雜:如異地預繳的問題,附加稅費的問題,全額開票還是差額開票的,對方取得專票進項稅額如何抵扣等等。差額計稅的會計處理小編就介紹到這里了,如果你還有其它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詢我們老會計答疑,我們將會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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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案例   甲企業是物業管理公司,一般納稅人。2016年12月收取業主物業費的同時收取自來水費。支付自來水公司自來水費價款合計103萬元,取得自來水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稅額3萬元,并認證相符。由于甲企業未實行一戶一表,因此將該自來水費用按照各業主房間建筑面積分攤。收取業主自來水費的價格中包含為業主繳納水費的服務費共10萬元。 案例解析   一、營改增后物業管理服務收取自來水費的稅率差問題   營改增后,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代業主向自來水公司支付的自來水費用,作為轉售處理,會產生稅率差的問題。自產的自來水可選擇簡易計稅,開具3%增值稅專用發票;而物業管理服務納稅人向業主收取自來水費不符合自產條件,只能選擇13%稅率計征增值稅。   二、各地方政策解決方案的缺陷   之前為解決物業管理服務水費稅率差問題,不少地區規定物業管理服務納稅人轉售給業主的自來水費,可選擇3%征收率。但是該規定在稅理上有漏洞,選擇3%簡易計稅卻能抵扣進項稅,這與用于簡易計稅的進項稅不能抵扣的原則相悖;同時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仍然存在著不能抵扣自來水進項稅,卻仍要按照3%征收率計征增值稅的稅負增加問題(對于小規模納稅人來講,其他電費暖氣費也存在同樣的問題)。   三、國家稅務總局采取差額征稅簡易計稅政策   2016年8月,國家稅務總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業管理服務中收取的自來水水費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54號,下簡稱54號公告)規定,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向服務接受方收取的自來水水費,以扣除其對外支付的自來水水費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簡易計稅方法依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54號公告采取了差額征稅并選擇簡易計稅的辦法,解決了稅理上簡易計稅不能抵扣進項稅的原則問題,以及自來水稅率差對于物業管理納稅人造成的稅負增加問題,以及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來水的稅負增加問題;   注意,按照差額征稅簡易計稅方式,不能抵扣進項稅。   四、自來水費之外其他費用,小規模納稅人仍然存在稅負增加問題   54號公告只對自來水費進行了差額征稅和簡易計稅規定,這意味著其他的費用如電費和暖氣費等不能采取相同的政策,在按照轉售處理時,采購時抵扣電費17%進項稅,或者13%取暖費進項稅,銷售時也按照相同的稅率計征增值稅,因此對于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一般納稅人來講,自來水之外的其他電費氣費等并不存在稅負增加問題。   而對于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來講,轉售自來水之外的其他電費氣費等,仍然存在著不能抵扣進項稅,卻仍要按照3%征收率計征增值稅的問題。即54號公告并未解決小規模納稅人的自來水之外的其他費用稅負增加的問題。   另外,我們不能忽視各地方的政策,比如對上述問題按照代購處理的規定。代購的政策在營改增前即已存在,也是正式有效的文件。   五、如何開發票問題   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納稅人選擇差額征稅且簡易計稅方式的,54號公告中并未規定扣除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應不屬于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的“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情形,在新系統中可不采取差額開票功能,業主可抵扣差額征稅前的進項稅。   六、賬務處理   以下分三種情況進行賬務處理:單位:(萬元,下同)   (一)按照正常轉售自來水處理   可抵扣進項稅,但是不能選擇差額征稅和簡易計稅   甲企業賬務處理:   1、支付自來水公司水費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103÷(1+3%)×3%]    貸:銀行存款  103   2、收取業主自來水費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113(103+10)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0【113÷(1+13%)】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113÷(1+13%)×13%】   3、結轉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1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   甲企業應納增值稅額=13-3=10萬元。   (二)按照53號公告差額征稅并簡易計稅政策   按照53號公告采取差額征稅并簡易計稅的處理方式,不能抵扣進項稅。   甲企業賬務處理:   1、支付自來水公司水費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  100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103÷(1+3%)×3%】    貸:銀行存款  103   說明,該分錄中的3萬元,并不是自來水公司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而是差額扣除自來水費103萬元計算可抵減的增值稅額=103÷(1+3%)×3%=3萬元。因選擇簡易計稅,不應計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營改增抵減的銷項稅額)科目。   2、收取業主自來水費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113    貸:主營業務收入  109.71【113÷(1+3%)】      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3.29【113÷(1+3%)×3%】   甲企業應納增值稅額=3.29-3=(113-103)÷(1+3%)×3%=0.29萬元   3、如果自來水增值稅專用發票已經認證,則應轉出進項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3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3   說明,如果支付的自來水費大于收取的業主的自來水費,則仍然按照上述分錄賬務處理,“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出現借方余額,可抵減以后自來水稅費產生的正數差。但該借方余額是否可抵減其他業務產生的增值稅額?54號公告并未明確,個人認為可以抵減其他業務產生的增值稅額,如以后明確不能抵減其他業務的增值稅額,可在未交增值稅下增設明細科目單獨核算,以抵減后期產生的自來水費的正數差。   (三)按照代購政策處理   對于提供物業管理服務的納稅人收取水電氣費,各地方政策中有將其作為代購處理的規定。比如在不墊付資金,將開具給業主的水電氣費發票轉交給業主等情況下,可以作為代購處理。   收取的業主的代收水電費服務費,應按照經紀代理服務計征增值稅。   按照代購政策賬務處理如下:   1、支付自來水公司水費時:   借:其他應收款  103    貸:銀行存款  103   2、收取業主自來水費時:   借:現金或銀行存款  113    貸:其他應收款  103      主營業務收入——代交水電費收入  9.43【(113-103)÷(1+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0.57【(113-103)÷(1+6%)×6%】   甲企業應納增值稅額=0.5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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