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為中外各國政府廣為開征的古老的稅種。歐洲中世紀時,房產稅就成為封建君主斂財的一項重要手段,且名目繁多,如“窗戶稅”、“灶稅”、“煙囪稅” 等,這類房產稅大多以房屋的某種外部標志作為確定負擔的標準。中國古籍《周禮》上所稱“廛布”即為最初的房產稅。至唐代的間架稅、清代和中華民國時期的房捐,均屬房產稅性質。
對房屋征稅,我國自古有之。周期的“廛布”,唐朝的間架稅,清朝初期的“市廛輸鈔”、“計檁輸鈔”,清末和民國時期的“房捐”等,都是對房屋征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1950年1月政務院公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統一征收房產稅。同年6月,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并為房地產稅。
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布《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
1973年簡化稅制,將試行工商稅的企業繳納的城市房地產稅并入工商稅,只對有房產的個人、外國僑民和房地產管理部門繼續征收城市房地產稅。1984年10月,國營企業實行第二步利改稅和全國改革工商稅制時,確定對企業恢復征收城市房地產稅。
同時,鑒于中國城市的土地屬于國有,使用者沒有土地產權的實際情況,將城市房地產稅分為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1986年9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決定從當年10月1日起施行。對在中國有房產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籍人員仍征收城市房地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