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進行抵扣:
第一年抵扣60%,在扣稅憑證認證的當月進行抵扣
第二年抵扣40%,在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進行抵扣
扣稅憑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舉例說明】
2016年6月2日,某公司(一般納稅人)購進辦公樓一棟,用于公司辦公,計入固定資產,并于次月開始計提折舊。6月18日,該納稅人取得該大樓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并認證相符,專用發票注明的增值稅稅額為1000萬元。
【如何抵扣】
2016年6月:進項稅額600萬元。2017年6月:進項稅額400萬元。
2、分期抵扣的范圍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
“發生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
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
【注意1】上述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筑裝飾材料和給排水、采暖、衛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注意2】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稅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于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稅額的40%部分,應于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稅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稅額,并于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4、進項稅轉出
不得抵扣進項稅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于允許抵扣進項稅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稅額。
可抵扣進項稅額=增值稅扣稅憑證注明或計算的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
不動產凈值率=(不動產凈值/不動產原值)×100%
已經抵扣進項稅的不動產,發生非正常損失,或者改變用途,用于簡易計稅、免征增值稅、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已抵扣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不動產凈值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