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轉讓減免稅所得的計算

2016-12-30 18:0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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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轉讓減免稅所得的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按如下公式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的規定,技術轉讓所得按如下公式計算:

技術轉讓所得=技術轉讓收入-技術轉讓成本-相關稅費

   下面我們就企業技術轉讓所得計算中涉及的收入、成本和稅費的問題進行詳細的探討。

    一、技術轉讓收入

    技術轉讓收入是指當事人履行技術轉讓合同后獲得的價款,不包括銷售或轉讓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術性收入。不屬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不得計入技術轉讓收入。

    1、技術轉讓必然是通過一定的載體進行的。

    比如,轉讓人通過圖紙、計算機軟件等形式將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資料提供給受讓人進行技術轉讓。涉及生物、醫藥、動植物的技術轉讓,轉讓人可能會通過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血液制品的形式進行技術轉讓。還有一些生產性專利或非專利技術是嵌入在成套設備或樣機中的,這種形式的技術轉讓往往是伴隨著樣機或設備的銷售進行的。因此,對于納稅人簽訂的技術轉讓合同中,對符合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應把握如下幾點:(1)技術轉讓中銷售設備、儀器、零部件、原材料等的收入屬于非技術性收入,不包含在符合減免稅條件的技術轉讓收入中的;(2)對于納稅人通過計算機軟件、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血液制品的形式進行技術轉讓的,計算機軟件、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血液制品的數量僅限于合理的范圍;(3)對于納稅人通過批量銷售計算機軟件、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血液制品的方式進行技術轉讓的,屬于批量銷售計算機軟件、動物或者植物的新品種、微生物菌種、血液制品的收入應作為非技術轉讓收入,不得享受減免稅。

    2、如何把握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非專利技術轉讓合同的條款中,一般應包含技術服務內容與技術指導內容的條款。因此,對于與技術轉讓項目密不可分的把握,實踐中一般認為只有包含在技術轉讓合同條款中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且價款是包含在整體技術轉讓合同中的,才能被認為是與技術轉讓合同密不可分的。實踐中另一個參考的標準是這些與技術轉讓密不可分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收入是否隨同技術轉讓收入享受了營業稅的減免稅。如果這些收入隨同技術轉讓收入享受了營業稅減免稅的,則一般認為他們是與技術轉讓收入密切相關的。如果這些收入沒有隨同技術轉讓收入享受到營業稅減免稅,則這些收入肯定不能認定為是和技術轉讓密不可分的,也就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待遇。

    二、技術轉讓成本

    技術轉讓成本是指轉讓的無形資產的凈值,即該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在資產使用期間按照規定計算的攤銷扣除額后的余額。

    (一)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1、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2、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以開發過程中該資產符合資本化條件后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3、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對于企業外購以及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無形資產的計稅基礎和按會計相關法規確認的賬面價值基本一致。只不過需要提醒的是,在企業外購無形資產是通過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分期付款的情況下,會計上需要按分期付款的折現價值作為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而稅收上確認的計稅基礎按付款總額計算,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

    對于自行開發無形資產計稅基礎的確認問題,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按會計確認的無形資產的入賬價值和計稅基礎基本一致。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內部開發無形資產的成本僅包括在滿足資本化條件的時點至無形資產達到預定用途前發生的支出總和。而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自行開發無形資產的會計入賬成本只包括依法取得時發生的注冊費、聘請律師費等費用。在研究與開發過程中發生的材料費用、直接參與開發人員的工資及福利費、開發過程中發生的租金、借款費用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因此,對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會計上確認的入賬價值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應確認的計稅基礎是存在很大差異的。

    (二)無形資產的攤銷

    對于無形資產的攤銷,《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對于技術轉讓合同中,涉及的無形資產的攤銷主要是專利或非專利技術的攤銷問題。根據《專利法》的規定,對于發明專利自申請日起有效期20年。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自申請日起有效期10年。因此,對于專利的攤銷期限,由于《專利法》對于專利的有效期有明確的規定,所以對于納稅人通過自行開發取得的專利的攤銷期限,會計和稅法是一致的,即發明專利按20年攤銷,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按10年攤銷。對于納稅人通過外購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專利,應在專利的剩余有效期內攤銷。

    對于非專利技術的攤銷期限問題,由于非專利技術的特殊性,一般沒有規定的有效期。只要該非專利技術具有實用價值且處于保密狀態的,非專利技術都有效。《企業會計制度》中對于合同沒有規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沒有規定有效年限的無形資產,攤銷年限不應超過10年。而《企業會計準則》中則對于企業根據可獲得的情況判斷,有確鑿證據表明無法合理估計其使用壽命的無形資產,可作為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對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在持有期間內不需要攤銷,如果期末重新復核后仍為不確定的,則應當在每個會計期間進行減值測試。比如象可口可樂的配方,已經有100多年的歷史了,由于可口可樂公司并沒有就該配方申報專利,因此他一致是處于保密階段且仍在產生經濟效益,所以這項非專利技術就屬于使用壽命不確定的無形資產。但是,在具體的稅收實踐中,對于非專利技術,稅收上一般應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進行攤銷。

    三、技術轉讓中的相關稅費

    (一)技術轉讓中涉及的稅收

    企業在技術轉讓中,轉讓方一般會涉及如下稅種:

    1、營業稅。企業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應按轉讓無形資產繳納營業稅。但是,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9]273號)的規定,對單位和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收入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同時,目前稅務機關對于技術轉讓收入免征營業稅實行備案類管理。納稅人的技術轉讓合同只要進行科技部門認定報稅務機關備案后,實際取得收入時可以直接享受減免稅,而無須先交稅后退稅。因此,納稅人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時,在扣除稅費時一般是不涉及營業稅的。如果納稅人技術轉讓收入營業稅是先交后退的,則退還的營業稅應作為相關稅費的減項,并入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2、城建稅、教育費附加處理方法同營業稅。

    3、印花稅。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技術轉讓合同應按轉讓收入的0.3‰繳納印花稅。對于有些技術轉讓合同在簽定時無法確定計稅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者按實現利潤分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后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雖然企業繳納的印花稅會計核算上是進入管理費用,而非其他業務支出的。但是他是屬于和技術轉讓相關的稅費,在計算減免企業所得稅的技術轉讓所得時,印花稅應進行扣除。

    (二)技術轉讓中涉及的相關費用

    技術轉讓中涉及的相關費用主要是合同簽訂費用、律師費等相關費用及其他支出。這里需要提醒大家的和印花稅一樣,需要注意會計和稅法的核算差異。如果企業對于這些費用在發生時是直接計入管理費用而非其他業務支出的,在稅收上確認享受減免稅的技術轉讓所得時,這些與技術轉讓相關的費用應包含在內,從技術轉讓收入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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