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同銷售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2019-11-18 09:4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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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會計上,經常會遇到需要視同銷售的情況,那么會計就需要做好相應的處理.例如銷售額應該如何確定的問題.對此,一般是按照近期同類貨物平均的售價來進行確定.下文中會計學堂小編整理了具體的文件規定以及相關的視同銷售的稅務及賬務處理知識.

視同銷售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視同銷售行為的情況下銷售額的確定是根據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或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視同銷售的銷售額如何確定

視同銷售的賬務及稅務怎么處理?

稅務處理:

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2005年11月28日,財稅(2005)165號文件:

(一)納稅人以代銷方式銷售貨物,在收到代銷清單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全部或部分貨款的當天.

(二)對于發出代銷商品超過180天仍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視同銷售實現,一律征收增值稅,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代銷商品滿180天的當天.

這一規定與會計處理產生了差異,其意在維護國家稅權、也防止納稅人通過所謂代銷形式無限期遞延納稅義務的產生.所以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也要視同銷售的原因和理由在此.

視同銷售行為是從會計和稅法兩個角度來說的,會計上認為這些行為由于大多數不符合常規會計上的收入確認標準.

而從稅法上看,它們與銷售行為類似,所以需要繳納增值稅,并對其所獲相關收益進行計量并對其所得繳納所得稅.

會計處理:

視同銷售業務的會計賬務處理方法比較獨特,它們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稅收的問題.

以上所說的3類業務在財會賬務中的處理方式是:

業務發生后,一般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項目)

應付福利費(用于集體福利項目)

營業外支出(用于個人消費)

生產費用(用于免稅項目,包括生產成本和制造費用,以下同)

貸:產成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關于視同銷售的銷售額如何確定的問題,其實很簡單,通常都是按照近期同類的貨物銷售的價格來進行確定的.當然也有其他的確定途徑,上文中已經進行了詳細的解答.并對視同銷售相關的問題加以講解.你明白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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