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稅款需要什么資料
指稅務機關對稅源零星分散、難以派出專人管理的地區,委托當地鄉、村政府、村民組織或其他單位、個人,依法代征稅款并定期向稅務機關報繳的一種稅收征收方法。委托代征需辦理書面委托手續,明確委托代征的稅種、稅目、適用稅率、繳庫方法和繳納稅款期限等內容,明確職責,發給配帶的有關證件、標記和必要的征收票證,并按規定付給手續費。稅務機關對代征單位或代征人應經常檢查,促使其正確貫徹稅收政策,及時辦理稅款的征收與報解。
納稅規定的內容
為保證國家稅款的及時入庫,督促納稅人按時履行納稅義務,法律、行政法規根據各稅種的不同特點、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應納稅額的大小,規定了不同的納稅期限。《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
考慮到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中可能遇到特殊困難的實際情況,為了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同時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為規范延期繳納行為,1998年6月,國家稅務總局又制定了《關于加強延期繳納稅款審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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