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登記戶如何開具發票?
例:某個體工商戶剛剛開業不久,在工商部門核發的是臨時營業執照,在稅務機關也辦理了臨時稅務登記證。請問,如果其需要發票該如何開具?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7號)規定,取得臨時稅務登記證的納稅人,可以憑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按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涉稅事項。
因此,臨時登記戶可憑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副本辦理發票領購手續,按規定使用發票。但臨時登記戶領取營業執照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轉辦正式稅務登記,再憑正式稅務登記的正、副本辦理發票領購手續。
對臨時稅務登記證件到期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臨時稅務登記條件的,應當繼續辦理臨時稅務登記。而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臨時經營的,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但必須照章納稅,也不得向其出售發票。納稅人確需開具發票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先繳稅再由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
稅務登記辦完之后如何申領發票?
稅務登記辦完之后,需要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發票的領購是在當地的稅務主管部門來領購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
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在5個工作日內發給發票領購簿。
單位和個人領購發票時,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報告發票使用情況,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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