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收入不征稅收入能彌補虧損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根據《關于做好2008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9]55號)規定: “三、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在沒有制定新的規定前,可以繼續參照執行;對新稅法實施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 新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所得稅有關的政策性文件,應以新稅法以及新稅法實施后發布的相關規章、規范性文件為準。因此以前在舊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框架下制定的國稅發[1999]34號文已不再執行。又根據《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8]101號)的規定,新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依據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將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減免稅項目所得、加計扣除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直接在“納稅調整后所得”之前扣除,無論企業盈利與否,這些項目均可以在當年作為稅前扣除,直接減少所得額或擴大當年度虧損。在沒有另行規定前,免稅收入和不征稅收入無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的區別?
答:1、從根本上來說,免稅收入是國家優惠政策,對于某些該交稅的經營活動準予其不交稅,有可能是鼓勵此項經濟活動;而不征稅收入是本身不需要交稅的活動;
2、不征稅收入是指從性質和根源上不屬于企業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不負有納稅義務并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組成部分的收入。比如一些政府撥款、行政事業性收費;
3、根據稅法的一些規定:免稅收入,本身已構成應稅收入但予以免除,屬于稅收優惠項目。具體包括以下4項: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非營利性收入,不包括非營利組織從事營利性活動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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