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開墾費會計分錄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規劃占用耕地的;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建設項目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又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耕地開墾費。
征收的耕地開墾費先存入土地管理部門帳戶,同時在土地補償收入科目中增設耕地開墾費基金二級明細科目單獨列示。
發生耕地開墾費會計分錄:
借:開發成本---耕地開墾費
貸:銀行存款
耕地占用費與耕地占用稅有什么區別
耕地占用費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不同的方式使用土地(出讓、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者除外),國家向其收取得的有償使用土地的費用,是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而交納的費用,它是調節使用土地資源的手段之一,是國家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耕地占用費與土地使用稅不同,土地使用稅是國家對使用土地的國內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兩者的共同處都是出自為了保護國家用于農業生產的耕地。
耕地占用費
耕地占用費是比如一個企業占用了國家或集體的耕地,需要對其做出補償而支付的費用,這項費用可能一次性支出,但在實務中更多是每年支付的;
取得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拍賣、出讓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即一次性買斷該塊土地若干年的使用權;另一種方法是以租賃或按月繳納土地使用費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以這兩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均應按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規定,辦理土地使用核定費用,按月、及時、足額繳納土地使用費,否則,將失去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費每三年調整一次,每次調整范圍最高不超過原收費標準的30%,凡在調整范圍內的,均執行新標準。耕地占用稅
耕地占用稅,是國家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加強土地管理,保護農用耕地,而向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一次性征收的稅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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