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實習生發放工資怎么納稅?
答:《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因此,給雇用的實習生發放的報酬,屬于《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工資、薪金性質所得,應按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七、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八、財產租賃所得;
九、財產轉讓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此外,向實習生發放工資還涉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對于企業支付給大學生的費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執行.即企業按照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可以稅前扣除.稅務機關在對工資、薪金進行合理性確認時,可按以下原則掌握:(一)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二)企業所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三)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是相對固定的,工資、薪金的調整是有序進行的;(四)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五)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應如何處理?
代扣代繳是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從納稅人扣取應納稅款并向稅務機關解繳的一種納稅方式.在稅收法律關系中,扣繳義務人介于征稅主體與納稅主體之間,具有特殊的地位.一方面,代扣稅款時,它代表國家行使征稅權;另一方面,在稅款上繳國庫時,又代替履行納稅主體的義務.對納稅人課征的個人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等采取代扣代繳形式,其目的在于對零星分散、不易管控的稅源實行源泉控制,加強國家稅收管理,穩定國家稅收收入.
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是一種法定義務,不履行會面臨一定的法律責任.比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再比如,《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經營者應該關注在交易中哪些情形會成為法定的扣繳義務人,并按照要求履行代扣代繳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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