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限額計算基數?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五百一十二號)第四十三、四十四條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為銷售(營業)收入。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 第一條規定,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依據上述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包括視同銷售收入。
視同銷售的八種情況下會計分錄怎么做?
答:①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②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③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④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⑤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⑥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⑦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⑧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以上8種情況中,第③、④、⑧種情況不確認收入,其他的情況都要確認收入。
注意:按照稅法的規定,自產、委托加工或外購的產品用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和債務重組,不屬于視同銷售,而是銷售行為,對于這兩項業務會計上也是要確認收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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