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營企業經營納稅人怎么納稅?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下稱《細則》)第五條規定,“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
對兼營行為,《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兼營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應分別核算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和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可以看出,《細則》所稱的混合銷售包括繳納增值稅或繳納營業稅的混合銷售。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都包括銷售貨物與提供非應稅勞務兩種行為,不同在于混合銷售強調同一項銷售行為包括兩者之間的混合,而兼營行為強調的是納稅人的經營活動中存在著兩類不同性質的應稅項目,不是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生。
接例:假設業務發生在營改增之前,銷售螺紋鋼并負責運輸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行為,腳手架和店面出租屬于兼營行為。增值稅應稅收入=(2200+129.87÷1.17)×200=462200元,增值稅銷項稅額=462200×17%=78574元;腳手架和店面出租營業稅應稅收入=(50000+10000)=60000元,營業稅=60000×5%=3000元。
混營企業經營納稅人怎么納稅?首先我們要明白什么是混營企業。本文由會計學堂提供,希望能給你帶來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