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特殊性稅務處理怎么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即企業一系列的資產交易行為除了具有稅收利益以外,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規定的比例.(75%)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企業在收購另一家企業的實質經營性資產后,必須在收購后的連續12個月內仍運營該資產,從事該項資產以前的營業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規定比例;(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企業重組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
重組交易各方按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對交易中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并調整相應資產的計稅基礎.
非股權支付對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被轉讓資產的計稅基礎)×(非股權支付金額÷被轉讓資產的公允價值)
股權收購的一般性和特殊性處理
股權收購只是被收購企業股東之間的股權所有者變換,其所涉及的納稅事項,主要是股權轉讓是否有所得,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股權被收購后,股權轉讓發生所得,則個人股東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上市股權除外),企業股東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如果有股權損失則可按照規定在稅前扣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為基礎確定;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以上稅務處理被稱為一般性稅務處理.
股東轉讓股權需要繳納所得稅,但是有一種情況可以暫時不用納稅,即股權置換,也可以稱之為股權支付.就是說,收購股權方支付給轉讓方的對價不是貨幣性資產,而是本單位的股權或控股公司的股權.需要強調的是,股權置換暫不征稅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于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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