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發票發放
【事項描述】
對已辦理發票核定的納稅人,在核定范圍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領用發票。
本事項為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受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
地址: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場所),具體地址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聯系電話:可在各地稅務機關官方網站查詢,或撥打12366納稅服務熱線查詢。
【辦理時限】
(一)納稅人辦理時限
無具體辦理時限要求。
(二)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報送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時辦結。
【辦理流程】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5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7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行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9號)
【領用發票指引】
納稅人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領用發票,按照業務發生情況自行開具使用發票。
1、領用增值稅發票
第一步:攜帶以下資料,前往【三樓自助辦稅一體機】操作獲得《企業購票信息憑證》小票:
(1)《發票領用簿》
(2)金稅盤或稅控盤
第二步:憑《企業購票信息憑證》小票到【三樓自助購票機領票窗口】領取實物票
2、領用通用發票
攜帶以下資料,前往【三樓發票供售窗口】領用通用機打發票、通用定額發票:
(1)《發票領用簿》
(2)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或 “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副本原件
(3)購票員身份證驗原件
【溫馨提示】
納稅人取得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后,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件辦理本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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