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要做所得稅匯算清繳嗎?
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不能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分公司,為非獨立核算分公司:
1)在銀行開設結算賬戶;
2)獨立建立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3)獨立計算盈虧等。非獨立核算分公司所有的收益和成本,都計入總公司(或核算地)帳目。這種情況下,核算地統一計算盈虧,按規定預繳所得稅,年終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也不需要審批。也就是說,非獨立核算分公司不涉及到所得稅問題。
分公司要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嗎?
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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