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價銷售留抵進項稅賬務處理如何做?
關于商品削價損失進項稅額是否轉出的問題,削價損失部分的進項稅額在購進商品時已進行了抵扣,因此,企業(yè)在削價出售商品時,就應將由于削價銷售商品損失部分的進項稅額予發(fā)轉出。借記“管理費用”科目(或相關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削價銷售需要做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因此,企業(yè)處理滯銷商品,不屬于上述情況,不需做進項稅額轉出,上述情況暫未規(guī)定需要報批。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規(guī)定,若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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