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否可以超過本金?
答:對于滯納金是否可以超過本金,我們看一下相關的規定:
一、從頒布政策時間考慮,《征管法》2001年實施,而《行政強制法》是在2012年實施,按照《立法法》的判定原則,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納稅人計算繳納滯納金應按《行政強制法》規定,不可以超過稅款本金。同時,稅務機關作為行政部門,也應該執行《行政強制法》。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據此,滯納稅款加收的滯納金是否可以超過滯納稅款本金的問題,不是理論派、實戰派或征納雙方及法律界人士來評說,也不是基層法院幾個判例來形成定論,而只能以法定的法律解釋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裁決為法律適用依據。
看完了會計學堂的文章,對于本文給您帶來的這兩條依據,對于滯納金是否可以超過本金的說法,您的看法是什么,歡迎您積極參與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