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基金會匯算清繳怎么填?
慈善基金會也屬于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需要進行年度匯算清繳.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基金會應稅收入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9]24號)規定,基金會在金融機構的基金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暫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對其購買股票、債券(國庫券除外)等有價證券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收入,應并入應納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照章征收企業所得稅.
慈善基金會的捐贈支出,視同銷售只是計算增值稅時使用,企業所得稅不需要按視同銷售處理,所以表一不需要填列.
正常入賬,營業外支出填列在表二的23行(營業外支出的捐贈支出)最后,將表三的調增金額合計填列在表A的第14行,計算應補繳的所得稅就行了.
慈善基金會捐款怎么進行賬務處理?
借:營業外支出--捐贈支出貸:銀行存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五十二條和五十三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的12%的部分,準予扣除.
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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