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個稅減免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
一是真實性原則,一般來講,免稅補貼必須是真實發生的費用,且是符合某個外籍員工實際情況的(如其房租不會遠遠超過其居住的某個區域的平均房租).
二是合理性原則,54號文件中提及就上述補貼合理的部分可給予免稅,但是并未對"合理的部分"作出具體規定.據我們的經驗,稅務機關一般會接受免稅補貼總額占基本年工資(不含獎金和其他一次性收入)的比例最高不超過30%至50%.同一企業中不同的外籍員工免稅補貼的比例,可依據其實際情況而有所不同.在計算免稅補貼額度時,應將企業直接支付的房租和子女教育費等同外籍員工實報實銷的探親費、伙食費等相加總來衡量.免稅補貼的比例最終應由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確認.
三是相關性原則,即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是與54號文件中規定的免稅補貼直接密切相關的,如房租補貼可以免稅,但是企業代為支付的水、電、煤氣和網絡費用則不能免稅;如可以免稅的探親費用僅限于外籍員工本人的往返于我國的受雇地與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間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過2次的費用,所以外籍員工一年超過兩次的探親費用和其家屬的探親費用不可以免稅.并且免稅部分僅限于交通費用(如往返于機場的出租車費和機票費用),酒店住宿費用則不含在內.再比如,餐飲費用只限于餐廳開具的個人抬頭的餐飲發票,對于由超市開具的食品名目的發票不可以作為免稅依據.對于語言培訓費和子女教育費也有相關的要求,在這里就不一一闡述了.
四是系統性原則,即有一套完善的報銷制度和流程.外籍員工的雇傭或派遣合同(或合同附件)應寫明除了基本工資、獎金之外,企業會提供相關的補貼.無這些條款,也就無從談起去給外籍員工報銷這些補貼.一套完善的報銷制度還應包括:申請免稅補貼的資格(持有國外永久居留權的中國人應排除在外)、外籍員工的權利和義務(如何規避員工提供假發票的情形)、免稅額度、納稅調整的要求等.并且,需要企業財務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建立一整套報銷流程,真正走報銷之路.只有系統地建立了報銷制度,才能在優化稅收的同時規避風險.
五是完備性原則,即相關資料必須齊備.費用實際發生時,外籍員工應及時索要正規的、有加蓋財務章的發票(而不是收據).若是向個人房東索要房租發票,房東需要去稅務機關繳納5%營業稅后才能由稅務機關代為開具房租發票.企業亦應保留租房合同、語言培訓合同和子女教育合同復印件,以及報銷探親費用時的出租車票、租車發票、電子機票和登機牌等,以備主管稅務機關檢查之用.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我們了解到有些企業將上述費用作為免稅補貼處理時,直接從員工當月工資里面進行抵扣,自行認定免稅.這是非常不正確的操作方法.我們建議企業嚴格按照政策要求,制訂相關的免稅補貼規定,收集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及時與主管稅務機關取得聯系并做好備案工作,在符合54號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正確實施免稅補貼政策.
哪些情況下可以減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以下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
(1)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級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儲蓄存款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
(3)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和津貼;
(4)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
(5)保險賠款;
(6)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干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其中,國債利息是指個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發行的債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福利費是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生活補助費;救濟金是指國家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生活困難補助費.
依照我國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特權與豁免條例》規定免稅的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
(1)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2)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
(3)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
外籍人個稅減免的相關規定是怎樣的?綜合以上內容所述,其實我們都非常清楚外籍人員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免的政策在上文中都有詳細的介紹,并且針對外籍個稅減免的原則內容都有提及,如果你們對此內容還有其他的問題需要咨詢,小編老師倒是建議你們來本網站上免費搜索,還有專業會計老師指導你們學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