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調整如何提折舊
企業選擇的折舊年限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企業所得稅法和實施細則也對縮短年限的條件作了明確,只要不出現細則規定的兩條,是不能變更的;即使需要變更,也要到主管稅務備案批準.
1、會計方面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和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但是,符合本準則第十九條規定的除外.固定資產第十九條規定如下:
企業至少應當于每年年度終了,對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進行復核.使用壽命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預計數與原先估計數有差異的,應當調整預計凈殘值.與固定資產有關的經濟利益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固定資產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的改變應當作為會計估計變更.
2、稅法方面
將于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和第六十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而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第九十八條: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算公式是怎樣的?
固定資產折舊計算方法一共有四種,分別是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總和法.計算公式如下:
①年限平均法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月折舊率
②工作量法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
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③雙倍余額遞減法
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期初固定資產賬面凈值×月折舊率
④年數總和法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和×100%
=(預計使用壽命-已使用年限)/預計使用壽命×(預計使用壽命+1)/2×100%
月折舊率=年折舊率/12
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值-預計凈殘值)×月折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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