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票銷售方沒有寫開戶行及賬號可以報銷嗎?
答:可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營改增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6〕75號)第十八條規定,各地稅務機關要認真做好增值稅發票開具方面的政策宣傳,消除社會上對增值稅發票開具方面的誤解。增值稅納稅人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時,須向銷售方提供購買方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個人消費者購買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根據上述規定,雖然對增值稅普通發票的開具作出了要求,但對銷售方賬號、地址沒有明確的規定。因此普票銷售方沒有寫開戶行及賬號是可以報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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