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附加費和地方教育附加費有哪些區別?
答:1、教育費附加的規定是國務院一九八六年發布的,從當年七月一日起執行,后經兩次修訂和補充,成為現行規定。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二00四年四月三十日印發的,規定從二00四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2、二是法規的立法層次不同。
教育費附加是由國務院規定的,地方教育附加是經財政部同意由省政府規定的;
3、三是征收費率不同。教育費附加的征費率為3%,地方教育附加征費率為1%,有的地方為2%;
4、四是收入進國庫的級次不同。教育費附加中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繳納的部分歸中央,其余部分歸地方,而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全部歸地方。
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扶持教育事業發展,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以下簡稱“三稅”)的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征收的一項政府性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為發展地方教育事業,多渠道籌集教育經費,從2011年1月1日起對繳納“三稅”的納稅人征收的一項地方政府性基金。
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稅額為計費依據。應納教育費附加=(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3%;應納地方教育附加=(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稅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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