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怎么核算?
答:(1)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通過在建工程核算。在固定資產發生的后續支出完成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再從在建工程轉為固定資產,并按重新確定的使用壽命、預計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
(2)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可以按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他的進項稅額可以按規定一次性抵扣。
對于兼用免稅項目等不可抵扣和一般計稅方法項目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可全額進項稅額抵扣。
(3)賬務處理
改建開始,應將被改造資產的賬面價值(殘值)轉入在建工程,即按其殘值:
借:在建工程
累計折舊
減值準備
貸:固定資產
發生改建費用:
借:在建工程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如需要分期抵扣進項稅額,將當期抵扣進項稅額的40%,轉入待抵扣進項稅額,
借: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待抵扣進項稅額40%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
改建過程中如果對固定資產進行部分拆除而且有拆卸物資出售或入庫,應按出售物資的含稅銷售價或估價:
借:銀行存款等科目
貸: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在建工程
改建、改造完畢交付使用時,按完工在建工程余額:
借:固定資產
貸:在建工程
重新使用后,應按具體情況重新確定折舊年限、凈殘值和折舊方法,計提折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