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流與發票流不一致的稅務風險
一、很容易涉嫌是假合同或陰陽合同.
二、如果公司為一般納稅人,則取得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都不能進行進項抵扣,被懷疑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
三、很容易涉嫌虛增成本,偷騙稅.
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依據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何避免合同流與發票流不一致的稅務風險
一、跟哪個單位簽合同,就必須讓那個單位給你司開出發票.
二、檢查發票真偽,可以進去稅務系統查驗.
三、注意合同流、發票流、資金流需一致性.
通過以上內容,我們了解到合同流與發票流不一致的稅務風險哪些,情節嚴重將構成犯罪,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也點到如何避免不必要風險,我們應該要合理合法減少風險.如果大家還有想了解更多詳情,歡迎咨詢會計學堂老師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