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納稅調整加收利息要怎么做?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的相關規定,對企業作出特別納稅調整的,應對2008年1月1日以后發生交易補征的企業所得稅稅款,按日加收利息,計息期間自稅款所屬納稅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補繳(預繳)稅款入庫之日止。
例如,稅務機關對企業2008年度的關聯交易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并補征稅款,企業2009年9月1日補稅入庫,那么此筆稅款的計息期間應為2009年6月1日~2009年9月1日。要補征的利息=(4.86%+5%)÷365×93天×補征稅款,其中4.86%為2008年12月31日實行的中國人民銀行6個月以內(含6個月)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企業提供同期資料和其他相關資料的,可只按基準利率計算利息。
特別納稅調整和一般納稅調整有什么區別?
一般納稅調整和特別納稅調整是相對而言的。一般納稅調整是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如果企業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一致,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計算納稅所作的稅務調整,并據此重新調整計算納稅。如國債利息收入,會計上作為收益處理,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則作為稅收收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需作納稅調整。
特別納稅是指稅務機關出于實施反避稅目的而對納稅人特定納稅事項所作的稅務調整,包括針對納稅人轉讓定價、資本弱化、避稅港避稅及其他避稅情況所進行的稅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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