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境外銷售傭金是屬于源泉扣繳還是指定扣繳
屬于源泉扣繳.
1、是否適用源泉扣繳辦法,要根據取得收入的性質確認.
其實適用源泉扣繳辦法的所得,象來源于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轉讓財產所得等,對應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一般都不會符合機構場所的條件(注意:"構成機構場所"與"常駐代表機構"是兩個不同的概念),這是由此類所得的特點決定的.
2、技術轉讓收入屬于"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源泉扣繳管理辦法,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稅率為10%(前提:先看協定).
3、同一合同,有可能既涉及提供勞務又涉及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分別處理.勞務所得實行自行申報或指定扣繳辦法,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實行源泉扣繳,分別按規定辦理備案、報送資料、計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4、根據國稅發〔2008〕120號及國稅函〔2009〕50號兩個文件的規定,勞務所得必須要在國稅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但實行源泉扣繳管理辦法的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則要看中方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是由哪個局征管的,就在哪個局申報繳納.
5、另請詳細參閱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非居民企業所得稅源泉扣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號)及"非居民承包工程作業和提供勞務稅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9號)兩個重要文件.
支付境外傭金需扣繳哪幾種稅?
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第三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十八條規定,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因此,境外企業為境內企業提供勞務,境內企業支付境外企業勞務傭金,應區分是否屬于在中國境內設立了機構、場所,對于這一點的判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進行: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機構、場所,是指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包括:(一)管理機構、營業機構、辦事機構;
(二)工廠、農場、開采自然資源的場所;
(三)提供勞務的場所;
(四)從事建筑、安裝、裝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業的場所;
(五)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機構、場所.
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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