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算清繳報告和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的區別?
答:匯算清繳報告是從稅法角度,審計報告是依據會計準則的角度,二個工作的出發點不一致!
主要區別:
第一,報告名稱不同,一個叫審計報告,一個叫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第二、使用對象不同,前者可以廣泛用于包括稅務部門在內的政府機構部門、銀行貸款、新投資人、董事會、股東社會公眾等等,后者主要用于稅務機關或審計機關.
第三、報告內容不同,前者可以但并不限于包括所得稅清繳事項,后者局限于所得稅清繳事項,所以后者又可以稱為專項審計報告.
第四、審計依據不同,前者主要依據審計準則和會計制度等標準,后者主要依據稅務法規文件,不主要依從會計法規.
二者差異可以舉例說明如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對于有時候一些不符合稅法扣除標準的一些費用必須給踢出來,一些不能入賬的票據都要查出來.看看企業是不是正常的納稅,如果有些地方不正常、不對,就需要補交稅款.
但是審計報告依據不同,未必會用相同標準剔除.
企業匯算清繳報告怎么做?
一、匯算清繳的操作流程
1、將企業填寫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及附表,與企業的利潤表、總賬、明細賬進行核對,審核帳帳、帳表;
2、針對企業納稅申報表主表中"納稅調整事項明細表"進行重點審核,審核是以其所涉及的會計科目逐項進行;
3、將審核結果與委托方交換意見,根據交換意見的結果決定出具何種報告,是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還是咨詢報告,若是鑒證報告,其報告意見類型;無保留意見鑒證報告、保留意見鑒證報告、否定意見鑒證報告、無法表明意見鑒證報告.
>>匯算清繳征稅范圍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 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范圍包括:
1、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納稅人
2、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納稅人
3、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4、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注: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二、匯算清繳所需要的資料
1、營業執照副本、(國地稅)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匯登記證(外企適用)復印件(蓋章);
2、本年度(1-12月)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蓋章);
3、上年度審計報告(年審適用)、上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報告;
4、地稅綜合申報表(1-12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1-12月)復印件(蓋章);
5、元月份各稅電子回單(蓋章);
6、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4個季度)復印件(蓋章);
7、總賬、明細賬(包括費用明細賬)、記賬憑證;
8、現金盤點表、銀行對賬單及余額調節表(蓋章);
9、固定資產盤點表、固定資產及折舊計提明細表(蓋章);
10、享受優惠政策的稅務機關文件及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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