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貨毀損進項稅額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存貨毀損進項稅額會計處理:
如果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存貨毀損,應該做進項稅額轉出,即管理不善造成的原材料毀損,作出如下處理:
借:待處理財產(chǎn)損溢,
貸:存貨,
借:管理費用,
貸:待處理財產(chǎn)損溢,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由于自然災害造成的原材料毀損,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如下:
借:待處理財產(chǎn)損溢,
貸:原材料,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待處理財產(chǎn)損溢
企業(yè)哪些情況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了以下幾種情形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chǎn)品、產(chǎn)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對照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的核心問題是正確區(qū)分和判斷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才能正確處理正常損失與非正常損失的進項稅額及進項稅轉出.
新修訂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該規(guī)定對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的非正常損失作了限制性解釋,僅列舉了"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3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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