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開始日,A公司認為其每日為客戶提供的保潔服務是可明確區分的,但由于A公司向客戶轉讓的是一系列實質相同且轉讓模式相同的、可明確區分的服務,因此將其作為單項履約義務。在合同開始的前兩年,即合同變更之前,A公司每年確認收入20萬元。在合同變更日(2020年12月31日),由于新增的4年保潔服務的價格不能反映該項服務在合同變更時的單獨售價,因此,該合同變更不能作為單獨的合同進行會計處理。由于在剩余合同期間需提供的服務與已提供的服務是可明確區分的,A公司應當將該合同變更作為原合同終止,同時,將原合同中未履約的部分與合同變更合并為一份新合同進行會計處理。該新合同的合同期限為5年,對價為76萬元(原合同下尚未確認收入的對價16萬元+新增的4年服務相應的對價60萬元),新合同中A公司每年確認的收入=76/5=15.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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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前沖沖沖沖沖:加油加油加油
4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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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加油加油加油
5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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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加油加油加油
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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