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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期間,稅務師不得買賣委托人的股票。涉稅服務人員發現委托人及其指向第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提醒并形成書面記錄:①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相抵觸的;②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會導致利害關系人產生重大誤解的;③對重要涉稅事項的處理有重大影響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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