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老師您好,我有點學糊涂了,來請求解析。我的問題是:關于物權法 特殊動產:交付生效+登記對抗;合同法 特殊動產,“一物多賣”的所有權歸屬:交付>登記>合同。合同法這么規定,那物權法的“登記對抗”豈不是成了空話?那還登記對抗個寂寞?
1+(1-T)*產權比率
于2024-08-13 08:24 發布 ??310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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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律師從業資格,稅務師,中級經濟師
2024-08-13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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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08:29:02

您好,是的,沒有登記不能對抗。后面一個稍等我組織一下語言
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即特殊動產的物權變動以交付為生效要件(交付所有權轉移),登記為對抗要件(登記后可對抗善意第三人)
2024-05-19 13:53:06

你好,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問題,在《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規定中,確實存在交付優先于登記的規則。這主要是基于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交付的現實性:交付,無論是現實交付還是間接交付(如簡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等),都意味著標的物已經實際控制在買受人手中或者其權利已經轉移給買受人。這種現實性的轉移使得買受人能夠直接支配和使用標的物,從而更符合物權變動的直接性和現實性要求。
登記的公示性:雖然登記在物權變動中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能夠對抗第三人,但在特殊動產交易中,交付往往先于登記完成。這意味著在交付之后,買受人已經取得了對標的物的實際控制,而登記則更多地是為了公示這種物權變動,讓外界了解標的物的權利狀態。因此,在交付已經完成的情況下,登記并不能對抗已經取得標的物實際控制的買受人。
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買受人:在特殊動產交易中,如果以登記為唯一標準來確定所有權轉移,可能會導致交易安全受到威脅。因為在實際交易中,買受人往往更關注標的物的實際控制權而非登記狀態。如果以登記為唯一標準,可能會使得已經取得標的物實際控制的善意買受人面臨權利被剝奪的風險,從而損害交易安全。因此,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買受人的利益,法律規定了交付優先于登記的規則。
綜上所述,特殊動產的所有權轉移在《合同法》中采用交付優先于登記的規則,主要是為了體現物權變動的現實性和直接性要求,保護交易安全和善意買受人的利益。當然,在實際操作中,還需要根據具體案件的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
2024-05-19 13:37:25

親愛的學員,登記對抗主義是什么?請問您在哪里看到的
2019-05-14 10:35:09

你好,重點在于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2022-02-27 12: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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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師 解答
2024-08-13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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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13 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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