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收到房屋補償款要交稅嗎
搞怪的啤酒
于2023-02-20 13:24 發布 ??1152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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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惠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3-02-20 13:40
是的,企業收到房屋補償款需要交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收入,包括補償款、賠償款、罰款等,均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收入扣除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后所得的凈收入,則為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一家公司收到房屋補償款20000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稅額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等因素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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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企業收到房屋補償款需要交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收入,包括補償款、賠償款、罰款等,均應當繳納企業所得稅。而收入扣除適用的稅收優惠政策后所得的凈收入,則為應納稅所得額。
例如,一家公司收到房屋補償款20000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該公司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具體稅額受當地稅收優惠政策等因素影響。
2023-02-20 13:40:31

您好,只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可。
2020-07-05 06:52:44

企業取得的房屋拆遷補償該不該交增值稅
一種意見認為,除土地使用權補償外,公司取得的補償款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另一種意見認為,《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以下簡稱36號文件)沒有對房屋拆遷補償繳納增值稅予以明確。由于稅收法規不明確,因此對房屋補償費不應征稅。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房屋拆遷補償款應該征稅。根據36號文件附件1第十條的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指有償提供服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企業取得政府對房屋拆遷合理對價的補償,具有商業性,屬于有償放棄所有權行為,與轉讓房屋所有權即銷售不動產沒有本質區別。同時,36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了無償提供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視同銷售的情形。這意味著,無論是有償還是無償,除無償用于公益事業等特殊規定外,只要是對外提供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都屬于增值稅的應稅范圍。因此,應以房屋補償額作為計稅依據,按銷售不動產繳納增值稅。
有的省級稅務機關對此情形作了明確,如湖北省國稅局解答,納稅人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由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收儲,取得的建筑物、構筑物和機器設備的補償收入繳納增值稅,取得的其他補償收入免繳增值稅。北京市國稅局解答,企業的房產被拆遷,獲得了另一處的房產補償和一部分現金補償,被拆遷企業取得的拆遷補償款(現金補償和房屋補償)按照轉讓不動產繳納增值稅。取得的補償房屋若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另外,根據36號文件附件3的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屬于免征增值稅范圍。納稅人可以放棄享受免稅優惠,一旦放棄就要納稅,也從另一個側面說明房屋征收補償費屬于應納增值稅范圍。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房屋拆遷補償款不應征稅。正常商業交易買賣雙方自由出價、自愿成交,而房屋拆遷補償,從政策、方式、補償等方面均由政府規定,企業沒有自行選擇的權利,因此,企業取得拆遷補償和正常銷售行為有本質的區別。同時,補償雖有對價,但對價并不一定是應稅行為,也不是繳納增值稅的充要條件,納稅與否與取得對價沒有必然聯系。
而且,在商業交易過程中,不依附于增值稅應稅行為而獨立存在的補償款,不屬于增值稅的納稅范圍。上述公司雖然取得了政府的房屋拆遷補償款,但這種拆遷補償款不是隨著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銷售而產生,不能據此認定該公司收取補償款的行為構成“有償”,且該公司并未將不動產交付給政府,不構成“轉讓不動產所有權”。因此,該公司的行為不構成銷售不動產的應稅行為。
36號文件附件1第十條明確規定,銷售不動產,指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業務活動。拆遷補償屬于房屋不動產所有權的滅失,并非轉讓,滅失物權的行為未納入征稅范圍。同時,第十四條所規定的,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情形中,不包括企業取得房屋拆遷補償,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則屬于不征稅范圍。
2019-07-08 11:16:38

在《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有如下規定:
“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
那么文件中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該如何理解,應該滿足什么條件呢?
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在營改增之后并沒有專門的文件來界定,我們可以參考一下營改增之前相關文件的規定。
最早是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中有規定:“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不征收營業稅”。
后來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單位和個人土地被國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有關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7]969號)中明確:“ 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設規劃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對于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和個人來說是將土地使用權歸還土地所有者。
對國家因公共利益或城市規劃需要而收回單位和個人所擁有的土地使用權,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標準支付給單位和個人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不征收營業稅”。
再后來在《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77號)中進一步明確:“納稅人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時,只要出具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無論支付征地補償費的資金來源是否為政府財政資金,該行為均屬于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的行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的通知》(國稅發[1993]149號)規定,不征收營業稅” 。
之后,國稅函〔2009〕520號又再次明確“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正式文件”:包括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
綜合上述營改增前后的文件規定來看,如果納稅人在取得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或者土地管理部門報經縣級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該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的前提下,收到的按相關標準支付的關于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包括不動產)的補償費,屬于36號文規定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歸還給土地所有者”行為,可以免征增值稅。
2018-08-01 13:16:37

剩下的屬于企業清算資產。和拆遷款沒有關系。清算資產超過原出資資本的金額繳納個稅
2019-03-20 17: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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