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0件自產A產品成本價30元/件(市場售價70元/件)用于發放職工福利,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的標準下允許稅前扣除的標準是3510元(100*30*1.17)還是8910元(100*70*1.17)?求幫忙解答
答: 是8910元(100*70*1.17),這是視同銷售業務,應該按照市場價作為計稅依據。
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交所得稅能稅前扣除嗎
答: 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已交所得稅,只能是抵繳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本年累計實際已預繳所得稅額”〈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表主表(A類)〉第32欄),而不能作為企業所得稅稅前的扣除項。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還沒取得已經暫估成本的發票 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 你好,那就說明你個暫估成本的發票,你不可以稅前扣除了,你要怎么樣呢?你要調節你的成本,在納稅調整表里調減少你的成本。


李愛文老師 解答
2017-08-05 1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