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師,物權法里的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的物權的設計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里的特殊動產之多重買賣合同又說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人民法院支持,這兩個怎么理解,覺得是矛盾的。謝謝
答: 你好,重點在于是不是善意第三人
甲有機動車登記在其名下。某日甲將機動車賣給乙,乙付款后將車開走但是沒有辦理變更登記。幾個月后,乙將車賣給丙,丙付款后將車開走,也沒有辦理變更登記。問:1.機動車歸誰所有?2.乙丙之間買賣機動車的合同效力如何?
答: 您好,這個的話機動車是屬于甲方的這個的,乙丙合法有效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汽車是動產,那以交付還是登記為所有權的生效要件?
答: 你好,一般動產是以交付為物權變更生效要件,,只有特殊動產(汽車,船舶,飛機)才適用登記對抗主義,即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所以汽車是登記為所有權生效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