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朋友跟別人合作開廠,準備去辦營業執照,別人的 問
是否牽連需看具體情況: 正常業務往來:若資金往來真實合法(有合同、發票等),一般不牽連。 異常資金往來:如無真實業務、資金回流等,可能被調查,若涉及違法(偷稅、洗錢等)則會牽連。 被查公司問題嚴重性:若涉嚴重犯罪(虛開發票、非法集資等),合作廠可能被調查。 合作廠自身合規性:自身經營合規可降低風險,若存在違規則可能被追責。 答
老師 賬上有一筆應付款3萬 做營業外收入 借 應 問
你好,你們是什么原因計入營業外收入。 答
老師如果員工報銷沒有票該怎么處理 問
您好,正常入賬,匯算清繳調增處理 答
老師,有一個同事2024年收到一筆獎金,但是他收到獎 問
那個不影響申報個稅的哈,難道沒有采集他的身份信息? 答
老師,我們是一家生產型企業,有一筆出口客戶換貨了, 問
?同學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請稍等 答

老師,我想問一下, 工傷期間的工資怎么計算的,
答: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需要暫停工作接受醫療,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支付。 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符合工傷規定的診療目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職工住院治療期間,按照單位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護理。 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保險條例》中所說的工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四條規定,有兩塊:第一是工資總額: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第二是指“本人工資”也就是一次性工傷傷殘補助金中所指的“工資”,是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企業都實行“底薪+績效(或是計件)”工資的形式,故工傷以后停工留薪期工資就出現了不同的支付方式。以我們處理的為例,一般都是讓企業按“底薪+相關福利”來支付,計件工資一般就不支付了,績效工資這一塊看情況定,求個在職員工平均數發也行。如果底薪高的話,那績效這一塊不發的也有,但總的來說,每月支付的停工留薪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也有按最低工資80%支付的)。各地都應該有相關的文件依據的。
老師您好,員工工傷休息了十天。這十天給他算滿勤計算工資嗎?
答: 您好,工傷的是算的,只不過有的單位會按照60%發放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工傷期間怎么計算工資
答: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三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六十四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工資總額,是指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 本條例所稱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第六十五條規定:“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故,根據上述規定,工傷期間的工資計算方式如上。


蒲公英 追問
2021-12-05 10:11
小鎖老師 解答
2021-12-05 10:12
蒲公英 追問
2021-12-05 10:51
小鎖老師 解答
2021-12-05 1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