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公司屬于制造業小型微利企業,2020年購進兩臺價值100萬元的機器設備。甲公司計劃按稅法規定的10年計提折舊。怎么為該企業做出稅籌?
儒雅的星月
于2021-11-30 21:34 發布 ??1155次瀏覽
- 送心意
來來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1-11-30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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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需求(客戶基本方案)
甲公司屬于制造業小型微利企業,2020年度購進兩臺機器,每臺價值100萬元。甲公司計劃按稅法規定的10年折舊年限進行折舊,即每年提取20萬元折舊。預計2020年度實現利潤總額300萬元。
二、客戶方案納稅金額計算
甲公司2020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x25%x20%+(300-100)*50%x20%=25(萬元)。
三、納稅籌劃方案納稅金額計算
建議甲公司享受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優惠,將200萬元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由此,甲公司2020年度可以增加稅前扣除:200-20=180(萬元)。甲公司應納稅所得額將降低為300-180=120(萬元)。甲公司2020年度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x25%x20%+(120-100)x50%x20%=7(萬元)。
通過納稅籌劃,甲公司2020年度降低企業所得稅負擔:25-7=18(萬元)
四、本案例涉及的主要稅收制度
對于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的小型微利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按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