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學習公司注冊 ,個體戶,公司都學,應該看哪個課程 問
你好,你可以看看這個了。http://www.qmyseed.com/course/course_12998.html 答
你好老師,B答案沒有讀懂 問
你好同學,B是錯誤的我解釋一下 答
本題考查考慮控制偏差的性質和原因。如果發現擬 問
審計的時候呢,不是說非得做實質性程序。要是覺得企業內控還行,做控制測試發現內控真能起作用,那實質性程序就能少做點,甚至覺得光靠控制測試就能確定報表沒啥大錯,就不用額外做實質性程序了。 可要是發現本來覺得還行的內控出問題了,這時候就不能再光信內控了,得重新看看這企業是不是有啥地方可能出大錯。得琢磨琢磨是不是得做點實質性程序,去仔細查查,保證財務報表沒啥大毛病,不能直接就覺得必須得做實質性程序,得根據內控出問題的情況再決定 。 答
老師,對方跨月紅沖了幾張發票,是專票,那下個月我是 問
您好,是的,如果前面抵扣了,就要轉出的 答
以機械設備租賃為主營收入,買的二手機械設備還是 問
是的,按照新設備的使用時間去計提折舊 答

增量留抵稅額是什么意思
答: 你好,意思就是說你的留底稅額是可以退回來。
老師你好!什么是增量留抵稅額?什么是存量留抵稅額?
答: 增量”,顧名思義就是“增加的數量”。所謂的“增量留抵稅額”,就是“當月期末留抵稅額”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金額。將原先的增值稅留抵退稅制度進行了大幅升級,保留升級了原先增量留抵稅額退還的政策?!蛾P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關于明確部分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4號)、《關于明確先進制造業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15號)等文件中設定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納稅人可退還的“增量留抵稅額”,都是以2019年3月31日為比算日,以這一天納稅人期末留抵稅額作為基準金額,按照“當月期末增值稅留抵稅額-2019年3月31日增值稅留抵稅額”的公式計算而來。 如果結果為正,則表示納稅人當月末存在增量留抵稅額,同時符合其他條件時,就可以計算并退稅。如果結果為負,則表示納稅人當月沒有增量留抵稅額,即便符合其他條件,也不可以退稅。 “存量留抵稅額”不能簡單地認為是“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這是因為增值稅留抵稅額是一個持續動態變化的數據,在納稅人按月計算并申報增值稅的過程中,“期末留抵稅額”始終在不斷變化,不會靜止地停留在“2019年3月31日”,那一天的“期末留抵稅額”也不會不參與之后的增值稅計稅過程。 我們可以分三種情形來認識: 一是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大于0。 相對于“增量留抵稅額”,“存量留抵稅額”就是計算“增量”過程中的基準金額,即“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金額。假定納稅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稅額”,按照其與“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比算的結果,有兩種結果: 1.當“期末留抵稅額”小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時,“期末留抵稅額”全部都是“存量留抵稅額”,沒有“增量留抵稅額”。 2.當“期末留抵稅額”大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時,“存量留抵稅額”等于“期末留抵稅額”中金額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部分;金額超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的部分為“增量留抵稅額”。 二是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等于0。 納稅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稅額為0,即表示當月沒有“期末留抵稅額”。假定納稅人2022年4月末存在“期末留抵稅額”,計算“增量留抵稅額”的比算金額為0,如果納稅人當月存在“期末留抵稅額”時,全部為“增量留抵稅額”,而沒有“存量留抵稅額”。 三是納稅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 納稅人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稅后,可以簡單地認為納稅人存量留抵稅額動態清零了。以后月份的“期末留抵稅額”就全部屬于“增量留抵稅額”,并在符合其他條件的情況下依法退稅。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公司經常有留抵稅額,正常嗎?
答: 你好,經常有留抵稅額這個是不正常的 偶爾有留抵稅額才是比較正常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