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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心意

玲老師

職稱會計師

2021-08-21 16:26

你好

銷售票據管理制度 
https://wenku.baidu.com/view/41ec0af94693daef5ef73d54.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1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和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確定。

第三條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六條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局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九條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局確定。

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十條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被指定的印制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制。

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十一條印制發票企業印制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后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二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準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第十七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并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征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與受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第二十三條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局規定。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條《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是指下列情況:

(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第二十五條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局確定。

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三十條《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發票換票證僅限于在本縣(市)范圍內使用。需要調出外縣(市)的發票查驗時,應當提請該縣(市)稅務機關調取發票。

第三十三條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并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別。

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三十五條《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 ?????)城南詩客 追問

2021-08-21 16:35

票據管理制度規則

玲老師 解答

2021-08-21 16:37

是要票據管理制度嗎 還是什么 

( ?????)城南詩客 追問

2021-08-21 16:40

就是這個

玲老師 解答

2021-08-21 16:47

你好
  財務票據管理制度 :

一、為加強票據管理,規范票據業務,明確管理責任,特制定本制度。 
二、財務票據包括銀行票據和非銀行票據。銀行票據包括支票、貸記憑證等;非銀行票據包括收據、各種稅票、社保票據等。 
 三、財務票據的領購、保管、核銷業務由專人分工負責。出納擔任銀行票據的保管業務,經財務總監指定的會計人員負責非銀行票據的保管。非銀行票據領用后由領用人保管,領用的收據由出納包管。
 四、財務票據應存放于保險箱內,有專人妥善保管。財務印章與銀行票據應由財務總監與出納分別保管。非銀行票據的保管使用兩分開原則,不得由一人兼任。  
五、辦理有關票據業務必須財務總監審核,出納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收取、支付銀行票據,收取款項時應開具收據。  
六、銀行票據、收據必須順號簽發,作廢時應加蓋專用的作廢章。作廢票據不得缺聯少頁,已開出的作廢票據,由票據開具人員負責收回。 
七、票據開具時候應該注意單位名稱(全稱)、金額大小寫規范、項目名稱準確,規范單據填寫正楷,字跡清晰;單據在填寫過程中出現錯誤,不得撕毀單據,必須保持單據完整,并加蓋作廢章。 
八、出納收到銀行票據時,應認真審核,及時入賬,對不合規票據及時向財務總監反映,由財務總監確定解決方案。
九、已繳納的稅票、社保憑證等非銀行票據應由專人及時取回,妥善保管,做到以后有查可依。
十、票據管理人員應建立備查登記簿。發生有關票據行為時,應及時登記備查簿。  
十一、財務人員在發現票據遺失、票據出錯和票據不實等情況時,應盡快采取相應的措施,對重大事故財務總監應向公司總經理匯報。
 十二、票據保管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編制票據移交明細表,在財務總監的監督下逐筆確認移交,確認無誤后,由監督人和后任財務人員 在交接明細表上簽名確認。  
十三、本規定適用于所有財務人員,如有違反究其相關責任。

玲老師 解答

2021-08-21 16:48

為了加強公司票據管理,明確管理及使用范圍,預防票據遺失、填制錯漏,現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公司各種發票、收據由財務部門會計負責,按有關規定登記領購、填制、保管、回收、繳銷。     2、銀行結算有關票據由財務部門出納負責,按有關規定登記、領購、填制、保管、回收,建立支票領用登記本。對填寫錯誤的銀行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銀行有關規定繳銷。     3、公司庫存物資入、出庫單,分別由銷售部和人事行政部專人負責,領購、登記、填制、保管。庫管員依據入、出庫單的保管聯登記庫存物資的明細帳,并妥善保管存根聯,以便備查。     4、各種發票填制必須按稅務等有關部門規定及發票內容詳細填列,如填寫錯誤應將發票一式幾聯同時作廢,以便審查。 
票據的處理
一)收受票據應注意事項:
凡與業務無關的票據不得收受。
如非本人票據應請客戶親自背書,如屬指名票據應請抬頭人加蓋印章。
收受的票據面額較應繳納款項為多時,在未兌現以前不得找還,其差額應俟兌現以暫收款項科目處理后退還。
營業部門各經辦員(包括外勤職員及出納員)收到票據時,應立即在票據左上角畫橫線二道,并在收入傳票摘要欄注明收票日期、票據號碼、付款行庫、金額及到期日。
二)收受本埠即期票據的處理:
凡出納員收入本埠即期的票據,應即日提出交換并在收入會票摘要欄加蓋一交、二交戳記,如當日不及交換者,應在收入傳票摘要欄加蓋交換戳記,以使經辦員作為填注有關帳簿的依據,以杜流弊。
出納員收入的票據提出兌現或經交換被退票時,應查驗該票據是否由本公司提出,退票理由是否充足,經驗明確實后,應立即聯絡經辦員以最迅速的方法,通知顧客前來辦理退票手續。
出納員收受的即期票據,應立即登記在票據明細表并在存入行存時加以注明行庫類別,以于必要時與行庫對帳。
三)應收票據的處理:
出納收受應收票據時,應按到期日順序妥為保管票據(外埠的票據應分開保管及時提出代收),并根據應收票據明細表,按到期日分別列在應收票據備查簿,所保管的票據張數,金額應與應收票據備查簿的記載相符。
應收票據到期,出納應檢出該日期票據與應收票備查簿的記載核對無誤后存入行庫。
顧客要求調換或領回公司保管中的票據時,除以現金抵換外應以書面申請為原則,主管準許調換時,出納應于應收票據備查簿變更該筆記載,并應請主管蓋章證明。

( ?????)城南詩客 追問

2021-08-21 17:24

初級會計繼續教育不是說第一年免繼續教育,第二年才繼續教育,我信息采集了為啥老是審核,是不是得給當地打電話讓他審核通過一下

( ?????)城南詩客 追問

2021-08-21 17:25

我是20年過得初級

( ?????)城南詩客 追問

2021-08-21 17:25

當初我還給財政局打過電話她們客服說讓撤回的,我當初也沒畢業

玲老師 解答

2021-08-21 17:33

您好
您好不同的問題請您重新提問。

( ?????)城南詩客 追問

2021-08-21 17:43

就是初級會計每年要繼續教育,我是20年拿到證書的,

( ?????)城南詩客 追問

2021-08-21 17:46

我見信息采集能前一個星期前采集了

( ?????)城南詩客 追問

2021-08-21 17:46

現在還沒審核通過

( ?????)城南詩客 追問

2021-08-21 17:47

是不是得打電話問問

( ?????)城南詩客 追問

2021-08-21 17:47

我證書過期沒

玲老師 解答

2021-08-21 17:47

您好不同的問題您重新提問
會計學堂規定一事一問謝謝您的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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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銷售票據管理制度 https://wenku.baidu.com/view/41ec0af94693daef5ef73d54.html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2011年2月14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和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統一式樣的發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確定。 第三條發票的基本聯次包括存根聯、發票聯、記賬聯。存根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留存備查;發票聯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為付款原始憑證;記賬聯由收款方或開票方作為記賬原始憑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發票管理情況以及納稅人經營業務需要,增減除發票聯以外的其他聯次,并確定其用途。 第四條發票的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 省以上稅務機關可根據經濟活動以及發票管理需要,確定發票的具體內容。 第五條用票單位可以書面向稅務機關要求使用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稅務機關依據《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認印有該單位名稱發票的種類和數量。 第二章 發票的印制 第六條發票準印證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監制,省稅務局核發。 稅務機關應當對印制發票企業實施監督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取消其印制發票的資格。 第七條全國統一的發票防偽措施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稅務局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本地區的發票防偽措施,并向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發票防偽專用品應當按照規定專庫保管,不得丟失。次品、廢品應當在稅務機關監督下集中銷毀。 第八條全國統一發票監制章是稅務機關管理發票的法定標志,其形狀、規格、內容、印色由國家稅務總局規定。 第九條全國范圍內發票換版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發票換版由省稅務局確定。 發票換版時,應當進行公告。 第十條監制發票的稅務機關根據需要下達發票印制通知書,被指定的印制企業必須按照要求印制。 發票印制通知書應當載明印制發票企業名稱、用票單位名稱、發票名稱、發票代碼、種類、聯次、規格、印色、印制數量、起止號碼、交貨時間、地點等內容。 第十一條印制發票企業印制完畢的成品應當按照規定驗收后專庫保管,不得丟失。廢品應當及時銷毀。 第三章 發票的領購 第十二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經辦人身份證明是指經辦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 第十三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專用章是指用票單位和個人在其開具發票時加蓋的有其名稱、稅務登記號、發票專用章字樣的印章。 發票專用章式樣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第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領購發票單位和個人提供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應當留存備查。 第十五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領購方式是指批量供應、交舊購新或者驗舊購新等方式。 第十六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領購簿的內容應當包括用票單位和個人的名稱、所屬行業、購票方式、核準購票種類、開票限額、發票名稱、領購日期、準購數量、起止號碼、違章記錄、領購人簽字(蓋章)、核發稅務機關(章)等內容。 第十七條《辦法》第十五條所稱發票使用情況是指發票領用存情況及相關開票數據。 第十八條稅務機關在發售發票時,應當按照核準的收費標準收取工本管理費,并向購票單位和個人開具收據。發票工本費征繳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辦法》第十六條所稱書面證明是指有關業務合同、協議或者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稅務機關應當與受托代開發票的單位簽訂協議,明確代開發票的種類、對象、內容和相關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一條《辦法》第十八條所稱保證人,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擔保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經濟組織。 保證人同意為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的,應當填寫擔保書。擔保書內容包括:擔保對象、范圍、期限和責任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擔保書須經購票人、保證人和稅務機關簽字蓋章后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所稱由保證人或者以保證金承擔法律責任,是指由保證人繳納罰款或者以保證金繳納罰款。 第二十三條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的具體范圍由省稅務局規定。 第四章 發票的開具和保管 第二十四條《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是指下列情況: (一)收購單位和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 (二)國家稅務總局認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的。 第二十五條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由省稅務局確定。 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 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 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第二十九條開具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 第三十條《辦法》第二十六條所稱規定的使用區域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和省稅務局規定的區域。 第三十一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丟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丟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第五章 發票的檢查 第三十二條《辦法》第三十二條所稱發票換票證僅限于在本縣(市)范圍內使用。需要調出外縣(市)的發票查驗時,應當提請該縣(市)稅務機關調取發票。 第三十三條用票單位和個人有權申請稅務機關對發票的真偽進行鑒別。收到申請的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并負責鑒別發票的真偽;鑒別有困難的,可以提請發票監制稅務機關協助鑒別。 在偽造、變造現場以及買賣地、存放地查獲的發票,由當地稅務機關鑒別。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稅務機關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進行處罰,應當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案件,應當立案查處。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政處罰,由縣以上稅務機關決定;罰款額在2000元以下的,可由稅務所決定。 第三十五條《辦法》第四十條所稱的公告是指,稅務機關應當在辦稅場所或者廣播、電視、報紙、期刊、網絡等新聞媒體上公告納稅人發票違法的情況。公告內容包括:納稅人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經營地點、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具體情況。 第三十六條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辦法》和本實施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2021-08-21 16:26:50
根據《山西省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總體方案》(晉辦發〔2015〕45號)和《山西省省直機關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晉辦發〔2015〕46號)精神,以及中央和我省公務用車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 按照省直機關公務用車改革制度,我局現保留主要領導工作用車、機要通信用車、應急公務用車、離退休干部用車共五輛。 第二條 機要通信用車,是指省直機關各部門按規定配備的負責保密、安全、快速通信職能的機動車輛。主要用于機要文件交換、涉密載體傳遞以及特急文件、文書的取送。 第三條 應急公務用車,是指省直機關各部門按規定配備的用于情況緊急、保密要求高、時限性強、利用社會車輛無法實施保障的緊急公務事項用車。一般公務活動不得使用應急公務用車。確需應急公務用車保障出行的,應嚴格使用范圍和程序。使用范圍包括: 1、承擔應急任務,處置職責范圍內的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以及其他緊急突發情況; 2、參加省委、省政府召開的臨時性緊急會議或活動; 3、前往安保要求嚴格的場所參加公務活動; 4、緊急公務接待任務。 使用應急公務用車應由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向局辦公室說明用車理由,由局辦公室主任決定是否派車。 第四條 離退休干部用車,主要用于離退休干部的服務保障,由離退處負責日常管理。 第五條 嚴禁私自出車、公車私用,機關所有公務用車在節假日和下班后一律停駛封存。 第六條 因公務需用車離并的,用車處室應提前1日向局辦公室提出用車計劃并填寫派車單,詳細注明事由、人員、時間等,報分管局領導審批,經局辦公室主任簽字,憑派車單出車。 第七條 駕駛員未經批準出車,一律按公車私用依照有關規定處理,若發生事故一切后果由駕駛員個人承擔。 第八條 各處室如需因公租用汽車中心車輛,須提出書面申請,經分管局領導簽字同意,并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未經辦公室同意的,租車費用由各處室自行結算。 第九條 公務用車應選擇政府采購中標范圍的廠家或保險單位進行定點維修、定點加油、定點保險,費用支出均采用公務卡結算。普通維修由駕駛員提出申請,車管人員審定,局辦公室主任簽字后進行維修。5000元以上的大、中型維修,由局辦公室提出維修方案,呈報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實施。 第十條 駕駛員應嚴格遵守國家交通法規,行車違章由本人自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2018-10-22 17:25:34
你好,學員,不好意思,答疑老師沒有這個,不然發你了,抱歉
2021-09-10 16:20:48
到群中,找齊老師她們要,看她們有沒有
2017-04-18 15:38:00
一般是年限平均法折舊,五五攤銷法,小企業會計準則
2019-05-10 09: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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