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4月1日孫某到甲公司工作,擔任公司高管,月工資為10000元,2016年4月1日由于甲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孫某的權益,孫某遂通知甲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已知(1)、甲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3000元;(2)、在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當地沒有關于經濟補償的相關規定。那么根據根據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應向孫某支付的經濟補償金數額是(詳細過程)
拼搏的哈密瓜,數據線
于2021-05-14 21:12 發布 ??1249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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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詩晗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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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020-06-13 22:48:10

3000×3×5
按月平均工資×工作年限。月平均工資不超過當地工資3倍
2019-03-11 16:25:24

你好。同學。經濟補償金=實際工作的年限*平均工資,3000*5
2019-02-21 18:46:44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017-06-08 14:01:49

76500元
2018-05-07 17:2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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