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國甲公司因轉產致使一套生產設備閑置,價值4000萬元,8月1日,該公司總經理鄧某與日本乙公司簽訂了關于該設備的轉讓合同。合同約定,生產設備作價3900萬元,中國甲公司于2007年9月4日前交貨,乙公司在收到貨甲物后8日內支付全部貨款。8月28日,鄧某發(fā)現(xiàn)乙公司由于投資項目失誤,致使該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于是便通知乙公司暫停交貨,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擔保,否則將終止合同。此一要求又被斷然拒絕。9月15日,鄧某發(fā)現(xiàn)日本乙公司處境更加困難,幾近破產,于是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日本乙公司賠償因合同所遭受的損失。乙公司不同意,向中國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以甲公司違約為由提起訴訟。 請問:? (1)8月28日,中國甲公司可否暫停交貨?? (2)9月3日,甲公司可否暫定交貨?? (3)9月15日,甲公司可否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為什么?? (4)如果地方法院查明9月3日后乙公司并不存在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情況,則甲公司是否應當賠償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5)若合同沒有約定一方先履行,則中國甲公司能否拒絕先為履行?
忐忑的小熊貓
于2020-06-24 14:59 發(fā)布 ??35624次瀏覽
- 送心意
陳詩晗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高級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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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以
2,可以,屬于不安抗辯權行駛
3,可以,這屬于履約過程中遭受重大不確定性,可以要求終止解除合同
4,不應當
5,可以拒絕
2020-06-24 16:56:20

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有違約行為或者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因此,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損失。
關于鄧某提出解除合同的問題,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因此,鄧某有權解除合同。
最后,關于本案的管轄權問題,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甲公司所在地為被告住所地,同時也是合同履行地,因此,乙公司可以選擇向甲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023-11-01 13:05:17

你好?1,不可以暫停交貨 2,? ?不應當賠償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
2022-12-28 10:21:27

尊敬的學員您好!題目要求是什么?感想?
2022-12-30 10:58:59

1,不可以暫停交貨
2,? ?不應當賠償乙公司因此所遭受的損失
2021-12-07 15: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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