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0-06-22 08:23
你好,1、可否銷售原則。開發產品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應作為獨立的計稅成本對象進行成本核算;不能對外經營銷售的,可先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進行歸集,然后再將其相關成本攤入能夠對外經營銷售的成本對象。
例如,房地產企業開發的配套設施,分為盈利性的和非營利性的兩種。非營利性的配套設施不能對外銷售,在劃分成本對象時,應將其作為過渡性成本對象單獨對其成本進行歸集,然后按建筑面積法,按受益的原則和配比的原則分配至各成本對象。
2、分類歸集原則。對同一開發地點、竣工時間相近、產品結構類型沒有明顯差異的群體開發的項目,可作為一個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產企業在A地塊同時開發商品房,1-3號樓為6層;4-7號樓為12層;8-12號樓為22層,則可以將1-3號樓劃分為一個成本對象;4-7號樓為一個成本對象;8-12號樓為一個成本對象。
3、功能區分原則。開發項目某組成部分相對獨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時,可以作為獨立的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產企業在項目開發區內需要開發商品房、出租房、周轉房、以及配套設施等不同類型的房屋。這些建筑物,由于具有不同的使用功能,應分別確定為不同的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4、定價差異原則。開發產品因其產品類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導致其預期售價存在較大差異的,應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產企業開發的1號樓,共20層,1-2層為商業用房;3-20層為住宅。由于商業用房的定價與住宅有很大差異,1-2層的商業用房可以作為一個成本對象;3-20層的住宅可以作為一個成本對象。
5、成本差異原則。開發產品因建筑上存在明顯差異可能導致其建造成本出現較大差異的,要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產企業同時開發普通住宅和別墅,由于普通住宅和別墅的成本有較大差異,要分別作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6、權益區分原則。開發項目屬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開發的,應結合上述原則分別劃分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例如,某房地產企業與其他企事業單位合作開發房屋,同時又為其他企事業單位代建房屋,由于房地產的權屬不同,應當分別確定為成本對象進行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