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師,我有一個注會經濟法關于抵押的問題想請教一下,在抵押關系中,當抵押人也就是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抵押權人也就是債權人,可以就抵押物進行拍賣并有先收藏,如果拍賣的抵押物不足清償抵押權人的債權的,未被清償的價款部分是不是會變成普通債權,失去優先受償的權利了,對吧?但是這部分未被清償的債,債務人還是要還的對吧?只是可能因為債務人破產或者別的原因資不抵債,所以還不上了,但是,作為法律角度債務人還是要還的,對吧?
答: 你好,是的,你理解的是對的
老師您好,注會經濟法教材第96頁(三) 債權轉讓的效力 (2)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人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其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請問此處抵銷是什么意思嗎?是指無效?
答: 你好 就是這個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和他的債務互相抵消。
一名會計如何讓領導給你主動加薪?
答: 都說財務會計越老越吃香,實際上是這樣嗎?其實不管年齡工齡如何
經濟法中的混同,會導致債權債務的消滅嗎
答: 混同,是會導致債權債務消滅的,祝您學習愉快
經濟法,關于提存的,請問老師,圖一的債權人,可以理解為出賣人嗎?因為賣出貨物,那就是要收取貨款,那就是債權人。如果圖一的債權人理解為出賣人,那跟圖二的買受人,是不是就是矛盾了呢?兩種說法該怎樣理解呢?
中級經濟法,講義里面說,賣方是屬于債務人,買方屬于債權人,我可以這樣理解嗎,買方是付了錢然后要收貨,有一定的物品債權利,賣方是屬于收錢給貨,所以是他欠著別人的,是這樣子理解的嗎
老師,這是經濟法-合同法律制度里面的保證,按份共同保證方式下是不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債權人請求,也可以向保證人請求,還是只能先向債務人請求之后再向保證人請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