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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
2020-05-22 16:17
問:買一贈一的稅法規定及賬務處理?是否需要同時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我們將自產的產品再次生產成新的同種產品,但是銷售價格是不變的,這樣形成的損失稅法如何處理?
答: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規定實質就是將企業的銷售金額分解成商品銷售的收入和贈送的商品銷售的收入兩部分,各自對應相應的成本來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買一贈一”行為增值稅處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作為視同銷售貨物來計算增值稅的。(依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納稅咨詢”《買一贈一的增值稅計算問題》(2009/11/5)答復)但是目前 “買一贈一”是否應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還存在較大爭議,建議總局出臺正式文件進一步明確。(如《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企業若干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冀國稅函[2009]247號)則規定“企業在促銷中,以“買一贈一”、購物返券、購物積分等方式組合銷售貨物的,對于主貨物和贈品(返券商品、積分商品,下同)不開發票的,就其實際收到的貨款征收增值稅。對于主貨物與贈品開在同一張發票的,或者分別開具發票的,應按發票注明的合計金額征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均為收到貨款的當天。企業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
第二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包括存貨、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在建工程、生產性生物資產等。
《企業會計準則》將存貨定義為: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持有以備出售的產成品或商品,或者為了出售仍然處在生產過程中的在產品,或者將在生產過程或提供勞務過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具體而言,存貨包括各類材料、在產品、半成品、產成品、商品以及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委托代銷商品等。
根據上述政策規定,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存貨發生的損失(即銷售收入-銷售成本<0)屬于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的范圍。因此,工業企業產成品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發生的銷價成本倒掛應進行資產損失的清單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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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2 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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