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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2019年4月10日進行2018年的匯算清繳,那2018年計提的工資要稅前扣除的話是在4月10日前發放完還是在5月31日前發放完?
2018年計提的工資未發放完,2019年4月10日做了2018年的匯算清繳,那2018年計提的工資是要在2019年4月10日清繳前發放還是要在2019年5月31日前發放,才能在2018年稅前扣除?
請問老師2016年計提資產減值準備,沒有確認壞賬損失,如果在2017年5月31號匯算清繳之前確認壞賬損失,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還是需要調增?


鄭麗 追問
2020-01-06 10:36
meizi老師 解答
2020-01-06 1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