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樸老師
職稱: 會計師
2020-01-04 15:35
對于增值稅借方余額,除了根據流動性(預計留抵稅額可獲得抵扣的時間)分別在“其他流動資產”或者“其他非流動資產”列報以外,在實務操作中還要關注借方余額作為一項資產是否可能發生減值。某些企業由于行業特點等原因,可能進項稅額大于銷項稅額是常態(如報業、印刷業、農業等),因此在其目前的業務模式不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有一部分進項稅額預計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能獲得抵扣。而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65號)第六條規定:“一般納稅人注銷或被取消輔導期一般納稅人資格,轉為小規模納稅人時,其存貨不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其留抵稅額也不予以退稅”。因此,企業應當根據其預計的未來采購和銷售計劃等因素,謹慎估計其在可預見的未來獲得退還、抵扣或抵頂的可能性。對于預計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無法獲得退還、抵扣或抵頂的此類稅項,應當計提減值準備,相關減值損失計入當期損益(資產減值損失)。后續如因情況發生變化等原因,改變了對留抵稅額可抵扣性的會計估計,即原先預計很可能不能獲得抵扣的留抵稅額現在預計很可能獲得抵扣,則原先計提的減值準備可以相應全部或部分轉回。
在測算現有的待抵扣進項稅額余額在未來獲得抵扣的可能性時,不能簡單地依據毛利率測算,因為在構成營業成本的“料、工、費”三要素中,人工成本也同樣不屬于可抵扣增值稅的范圍,因此依據采購額和銷售額(均為不含增值稅金額)之比為依據測算更能符合實際情況。例如,當可獲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采購額與增值稅應稅銷售額之比(可計算一段較長時間內的平均比例以盡可能剔除偶發性因素的影響)超過100%時,則超過部分對應的進項稅額將很可能不能獲得抵扣,應考慮對其計提減值準備。如果同時涉及視同銷售、免稅和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轉出等特殊因素的影響,則在測算時也應當將其納入考慮。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 (銷項-進項的差額)
貸: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本期轉入數 (銷項-進項的差額)
次月申報繳稅之后,做
借: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本期已交數 (銷項-進項的差額)
貸:銀行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