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王超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
2019-12-02 09:23
你好同學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在各個納稅期末,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的,應采用完工進度(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由于質保金屬于工程價款結算之后發包人預留的資金,因此對應的建造合同收入已經確認,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已在工程價款結算所在年度確認。
(1)缺陷責任期內未發生質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質保金,屬于債權轉化為貨幣資金,不涉及企業所得稅的問題。
(2)缺陷責任期內發生質量缺陷,承包人承擔維修責任發生的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如果未承擔維修責任,被發包人扣除或者索賠的金額,根據相關憑據,也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增值稅方面,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務等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9號)第四條的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工程價款結算時,未開具發票的,質保金的納稅義務尚未發生,不需要申報納稅。
(2)未發生質量缺陷,承包人如期收到質保金的當天,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可向承包人開具發票。
(3)發生質量缺陷,承包人承擔維修責任的,或未承擔維修責任被發包人扣除全部或部分質保金的,承包人應就質保金全額發生納稅義務,可向承包人開具發票。
(4)發生質量缺陷,承包人未承擔維修責任,被發包人扣除全部質保金的,承包人應就質保金全額發生納稅義務,可向承包人開具發票;超額索賠部分,發包人未發生應稅行為,不應向承包人開具發票。




